americass 发表于 2014-8-6 02:07:37

搞传销的....

yuyufufu 发表于 2014-8-6 02:11:28

本帖最后由 yuyufufu 于 2014-8-6 02:12 编辑

“秒杀XXX”、“绝非XXX能比”这些话从卖琴的嘴里说出来,大家就当个参考吧。

70S的fender我弹过一次,至少那一把从外貌(明显的三拼)到音色的确都“名不虚传"。

不排除也会有很好的个体出现在70S,墨粉还有很棒的呢!

从我观察的德国行情,那些专门倒卖旧吉他的店,70S的fender普片没有现在的CS贵,2000多欧算贵的了,当然个体有差异,这个不好说。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70S绝对没有收藏价值,绝对没有!!!

所以可以抛开收藏价值,30000买这把单纯以使用为目的琴,楼主要问值不值,我的个人观点是:

不值。现在的CS比这个不差,还比这个便宜,如果不拘在Fender上的话,Nash可以给你省很多钱的!

PS:
我看这淘宝店里的74年的LP Deluxe被形容为秒杀R9,我就关了,你怎么不说tele也能秒杀R9啊?

ayaayaaya 发表于 2014-8-6 02:31:51

老琴的神话么...
说下个人感觉
CBS时期的FENDER确实出过很多烂琴,但不是每一把都是烂琴,我相信一把挑出来的CBS FENDER有其使用价值,音色比过一些CS,MB也有可能
音色的审美虽然每个人都不太相同,但是只要稍微玩过些好琴好箱子的,一些基本的标准还是听的出来的
老琴和新琴一定不太一样的,原因多钟多样,木材特点略有不同,元器件的公差标准不一样,电路老化,拾音器消磁,自然风干等等,但由于以上原因,现在听到的这把琴的声音也不能肯定代表CBS FENDER时期的声音
至于其收藏价值是多少,有没有升值的空间,这个在国外是有一些标准和参考可循的,毕竟70,80年代不算太久远,现存琴的数量还是远超过50,60年代的
至于这把琴多少钱买值,主观上如果喜欢他的音色当然是无价的,客观上可以参考VINTAGE GUITAR 出的 The Official Vintage Guitar Magazine Price Guide 一书,但毕竟琴运回中国还有其他费用,合理就好

说到老琴的使用经验,我自己有幸有一把81年NORLIN时期的LP STD,也弹过各种朋友的,店家的比如76年的SG,80年代的FENDER 各种型号
随便弹弹的就不多说了,没有细细体会
自己的LP STD倒是很值得一说

这琴刚去试的时候,音色确实令人一惊,琴弦的震动能很好的反应到琴体,NECK PU比13 STD通透,同时试了试R8,感觉好像差不多,非常兴奋
但是当时店里有一只TOM MURPHY RELIC的R9,拿起来一比,那真是完败了,不过由于这琴便宜,再加上当时也想有一把“大龄”琴,过两天就买回来了
但是由于品丝状态不好,找人换了品丝,然后对那只R9实在是念念不忘(那只R9也是R9中极品,妈的后来弹过的每只R9都不入那只,当时没买,后悔死了,买了也没后来的折腾事了)
听听自己的81 LP,还是觉得要升级,然后就打起了换BONTIQUE PAF的主意
打开电路仓,傻眼了,NORLIN时期的电路真是出了名的用料差,果不其然,两只廉价贴片电容,4只廉价电位器,哎,MORDERN WIRING的接线方法...不谈了,是该换!
直接订购了2只JESNEN 电容,4只CTS 500K,一套BKP
过了段时间东西一到,用50'S WIRING的接线直接全部换掉

插上MATCHLESS

个人感觉音色比原配的还要好...NECK更加透,直逼SINGLE COIL,BRIDGE又亮又甜

说了那么多,总结下:
我是想说,新琴比老琴好吗?不是,因为我的LP音色取向总体是老派的音色取向,喜欢亮些的LP TONE,所以我整体的电路配置都按那种意思来
而81年的琴,琴体本身共振已经弹开(那个琴真的好重好重好重...被弹得好旧好旧.)外加指板是枫木三拼,所以应该也是很合适这样的改动
当中也看了很多国外的帖子,说实话收获很多
我是想说,很多时候我们作为弹琴的人的立场,还是要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要什么样的琴,要什么样的TONE
我个人完全不在乎贴面新旧这些,当然有人在乎,我也很赞同他们,我喜欢老派的琴,我喜欢HOLLOW,SEMI-HOLLOW,但是有人喜欢PRS这种新派的TONE,也弹出了很好听的音乐

买到一把逞心如意的琴,其实不在乎他是1950年的还是2014年的,重点是,你拿起他能不能弹出你想要的音乐
音乐是件EAR TO HAND的事,所以要用自己喜欢的TONE弹,才会激发自己的灵感,我自己最喜欢的是一只我自己的10年产的60 CS,普通的CS而已
但是就是好甜,我就喜欢那个甜,但是后来确实弹一些MB的琴,是比这只透,从音质上 说赢过他没商量,但是我就是不换,我觉得这只琴是我的SOUL GUITAR,可能以后品味又上去了,有新的认识了,会有转变

至于买一把二手琴呢,首先,老琴往往都改过一些,比较难买到状态很好的完全没动过的老琴,如果一只80年代的closet状态的lp完全没动过,也不能代表那就是这把琴在80年代的声音(电路老化,木头风干都有变化)
这时候,上任琴主的品味和你是不是志趣相投就很重要,比如我这只81LP。如果我出了,如果下家是一位老派音色爱好者,那它一定喜欢这只琴
如果他是偏重型的爱好者,那这样的设定,电路他是一定不满意的
但是我还是觉得,新琴老琴也就是琴,琴是死的,人是活的,从使用的角度来说,满足自己的音色,吉他操控的要求最重要

如果是买来想投资,等升值,那我想说,除非你买了一把XXXX使用的琴,还得有认证,或者超级限量版,那还可能大涨,不然不如投点基金...

透明主唱 发表于 2014-8-6 03:34:33

本帖最后由 透明主唱 于 2014-8-6 03:45 编辑

ayaayaaya 发表于 2014-8-6 02:31
老琴的神话么...
说下个人感觉
CBS时期的FENDER确实出过很多烂琴,但不是每一把都是烂琴,我相信一把挑出来 ...

这是对琴有深刻见解的人!
我目前还剩下73STR和79STR,已经卖掉了一支73STR和73TELE。都是没有改动过的。73年都是三档音色,79年那支是5档。这几只价格都不一样,因为我拿回来价格就不一样。
LZ贴出来这支,我标价30000,但是懂得这琴的人,我一定不会卖这个价格。这是防止外行骚扰。这支也是全部没有改动过,我个人觉得品丝应该一年后就要更换了。
说实话,CS和MB的手感和做工绝对比老琴好,音色也非常好。但是唯一有一点,老琴有一些味道,新琴是没有的。当然不排除一些不好的老琴。
选琴要逞心如意,你觉得好的,多点钱都值,你觉得不好的,一分钱都不愿意掏。
原本我自己是个玩家,折腾吉他也有十年了,过手的琴几十上百支,从追求美分,大G,到各种CUSTOMSHOP,又到各种手工品牌SUHR,TOM ANDERSON,DON GROSH,后来又回到FENDER,GIBSON。
最后被一些海归朋友用老琴毒害,最后自己开始折腾老琴。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玩琴和卖琴都不是我的主业,就是边卖,自己也能边玩。
多希望能跟你这样的人交流,中立,恳切,有知识!

透明主唱 发表于 2014-8-6 03:41:52

yuyufufu 发表于 2014-8-6 02:11
“秒杀XXX”、“绝非XXX能比”这些话从卖琴的嘴里说出来,大家就当个参考吧。

70S的fender我弹过一次,至 ...

我是经过自己比较的,不是乱说!不是每一把R9都那么好。曾经就是一个朋友拿它的老GIBSON把我吉他手的R9比下去了,简直惨败。R9卖掉了!后来买了一支巴西玫瑰木的R9,才非常好,价格5W了!
如果这样争下去,我想是没有结果的!最好,我们来一次亲身对比!
正好,我新店刚刚搞好,打算搞个聚会。
在此,我诚邀大家,能来深圳的朋友,我们约个时间一起来玩。
大家可以带上自己的好琴,来一起交流。
一来看我是不是骗子,二是来亲身体验一下各种吉他。

philx 发表于 2014-8-6 07:04:03

Hendrix-HK 一上来说fender 70年代几百美金 就是偏激了,你自己也没试过 根本没有发言权。
先不扣元年的字眼
我几年前看中一把70年代fender,2000美金,老板叫我快买,说70年代马上是以后vintage guitar的主力军了。
果然过了几年涨到4000美金。

philx 发表于 2014-8-6 07:07:58

至于70 80 年代普通的gibson les paul ,秒杀现在std是完全没问题。但是秒杀r9是不可能的,
我有一只80年代59复刻也只能说和r9音色不一样,都不敢说能秒杀。现在的r9已经很出色了。
但是我会更喜欢我的80 59,因为音色确实更接近 vintage gibson。

W_W 发表于 2014-8-6 09:04:43

有看头的帖子~

虚幻的钻石 发表于 2014-8-6 09:15:05

透明主唱 发表于 2014-8-6 03:41
我是经过自己比较的,不是乱说!不是每一把R9都那么好。曾经就是一个朋友拿它的老GIBSON把我吉他手的R9比 ...

秦总求时间,我也想去撸~!~!

虚幻的钻石 发表于 2014-8-6 09:31:38

philx 发表于 2014-8-6 07:04
Hendrix-HK 一上来说fender 70年代几百美金 就是偏激了,你自己也没试过 根本没有发言权。
先不扣元年的字 ...

70年代的FENDER我记得最惨是当时出的TELE 72 DELUXE
看了下资料好像说当时为了PK GIBSON而出的双双拾音器的TELE
结果当时惨败得……
但是大概3年前左右吧,鬼使神差的看到了TELE 72 DELUXE
上官网一看
发现所有FENDER官网里的琴,下面附最多乐手使用的型号的
就是这款TELE 72 DELUXE
主要是一些青年摇滚团,也有BUDDY GUY,MAROON 5用
而且当时国内二手市场这把琴也很惨
少,贱
帮过一个武汉的网友贴图卖,墨产
8到9新,没啥磕碰,正常使用刮花
很清楚记得开价是4000
但是看现在这琴基本在5K左右
同款日产的FENDER JAPAN TD74现在日本网站没剩2手的了
70年代叫DARK AGE,我也真想感受一下有多DARK。

metalsuperone 发表于 2014-8-6 09:58:16

楼主为何不先拿把0912开撸一下,感受各种痛苦和愤怒,然后再考虑撸此重器,最后会明白,家里有钱真他奶的不一样,有3万,可以走遍深圳乐器城,一万多的芬都会让您激动不已

ayaayaaya 发表于 2014-8-6 10:38:34

VINTAGE GIBSON的声音...
首先大家都懂得,由于当时PAF都是一群墨西哥女工绕出来的,质量参差不齐
国外普遍也没有说有一个标准的音色SAMPLE说这个是VINTAGE GIBSON的声
因为56-59这年份的声音是众大师弹出来的,众大师其实自己的音色取向都很不一样
都玩LES PAUL,jimmy page和duane allman一样吗?这两个都是电路狂人,自己的LES PAUL早改的不成样了
能说他们的LP之声就是59年的LP之声嘛?
有的人觉得MOD一把STRAT很好玩,因为可以很简单的拆装亲体,拾音器等
但其实国外MOD LP的人也大有人在
光比较通用的接线方法就已经10多种
各种大师自己的接线方法都不一样
比如JIMMY PAGE各种切单,串并联
VINTAGE GIBSON到底是什么声音,其实现在也只有让当时听过好的50年代末的GIBSON凭着影响去说
哪怕我们有幸问道JIMMY PAGE这个问题,他也只能凭借印象来回答这个问题了,因为他自己的GIBSON都不知道改成啥样了,哈哈
设备的状态一直在变化,声音也会发生变化,人对于音色的品味也在发生变化
今天觉得好听的,过个阶段可能会有新的想法

80年的59应该很顶级了,因为就算是NORLIN时期,59复刻也是GIBSON的顶级产品线,用料啥的还是GIBSON顶级
问题在于,80年的声音听上去更“老”,有老琴的味道,这个很正常,PAF消磁很快
如果完全没换过电路,老化的电容,消磁的拾音器,都会让声音听感听上去更滑更柔和,
但这种“老”声音是不是比现在的R9更像就是59年的GIBSON声,这个还是每把不一样的
但是只要这个声音能够激发演奏者的灵感,让他弹这个琴的时候非常亲切,游刃有余,功力提升,让他拿起这把琴就自信满满,有如大师附体
这就是对于这个人对的琴了

夜刊少女 发表于 2014-8-6 10:43:52

ayaayaaya 发表于 2014-8-6 10:38
VINTAGE GIBSON的声音...
首先大家都懂得,由于当时PAF都是一群墨西哥女工绕出来的,质量参差不齐
国外普遍 ...

说的很棒 赞哦

ayaayaaya 发表于 2014-8-6 10:51:54

本帖最后由 ayaayaaya 于 2014-8-6 10:54 编辑

还有关于70年代的琴是否能普遍大幅涨价还是持保留态度

二手琴价格 VINTAGE GUITAR 出的 The Official Vintage Guitar Magazine Price Guide 一书,每年一更新,基本是国外二手交易的价格指导

当然不排除个别琴处于某些原因大幅涨价的个案

但是近年总体来说趋势还算平稳
亚洲价格可以参考二手石桥的日本价格
不过这些价格都只是做指导用,并不能说卖的高就是黑

70年代无论FENDER 还是 GIBSON产量都增加了,外加年代没那么久远,外加名声没那么好,所以在市面上流通的数量还不算少的

其实60年代的琴,近些年也是稳定在一个价格范围内的
很多时候能卖的涨的,有收藏价值的,只有一些大师亲自使用的琴,或者超级限量款

zzl893180 发表于 2014-8-6 10:54:27

总觉得老琴不值当啊~~~大部分钱都拿去买年份了,而且以前能做出来的东西现在就肯定能做出来...

huodongwei 发表于 2014-8-6 10:59:34

透明主唱 发表于 2014-8-6 03:34
这是对琴有深刻见解的人!
我目前还剩下73STR和79STR,已经卖掉了一支73STR和73TELE。都是没有改动过的。 ...

终于看完整个帖子,原来又是元年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在国外也是争论了很久,到现在也没有统一的说法,Hendrix兄弟对元年的说法代表着其中一种观点,大哥,我觉得以后70年以后的琴,少加元年这两个字,就会少了很多争议,而在琴里的描述,例如秒杀CS,或者秒杀R9这类,这些字眼有些人会觉得比较反感,毕竟音色是比较主观的东西,很难说谁秒杀谁,大哥只要把琴的特点描述好就足够了。

至于Hendrix兄弟一开口就说江湖骗子之类的,我觉得就有点欠妥,只要不是假琴当真琴卖,就不能算是骗子,至于能卖到多少钱就要看商家的本事,毕竟旧货之类的东西就很难用统一标准来衡量,商业世界里谁都想把利益最大化。而大哥说的老琴有一种味道,我也认同,但值不值这个价钱,就要买家自己来衡量。

另外,近年来国内的琴友的品位越来越高,各种CS,手工品牌,甚至老琴,很多商家都会将这些东西描述得神符其神,希望各位琴友有条件最好亲身去试,这是最直观的,试到喜欢的,自己能承受得起的就买,而且买高端琴之前,最好先做好功课。

546694110 发表于 2014-8-6 11:28:13

一句话···喜欢就好······

jolinlover 发表于 2014-8-6 11:35:24

这个价格。。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8-6 11:40:18

楼上有人说的 G 的旧琴的事,其实没多少争论。

大家先看看个 关于 G 和 F 的结构和生产特性的分别的教育贴:

http://bbs.guitarschina.com/thread-1732945-1-1.html


我指出的误导和骗的地方,就是指鹿为马把 73 年的 F 叫元年,意图让人连想到天价的 元年 G , 所谓木头越老越好的事,也只在 G 圈内比较流行,在 F 圈外国吉他界根本没这事,这都是妄图把卖 G 的一些概念硬拉来往这把 F 上贴金的误导行为 .

nnttjnt 发表于 2014-8-6 11:44:47

americass 发表于 2014-8-5 11:18
ash alder这些便宜木料越用越少.....就好像二手贩子口中的,9几年用料秒杀0几年,0几年用料秒杀现在似的, ...

话说这个问题我也被搞晕头了,也想问一下。

杀手阿强 发表于 2014-8-6 11:45:26

metalsuperone 发表于 2014-8-6 09:58
楼主为何不先拿把0912开撸一下,感受各种痛苦和愤怒,然后再考虑撸此重器,最后会明白,家里有钱真他奶的不 ...

赞家里有钱真他奶的不一样

优伤的布鲁斯 发表于 2014-8-6 11:45:55

透明主唱 发表于 2014-8-6 03:41
我是经过自己比较的,不是乱说!不是每一把R9都那么好。曾经就是一个朋友拿它的老GIBSON把我吉他手的R9比 ...

不带琴,光去弹弹你老琴感受下行不 呵呵

americass 发表于 2014-8-6 11:54:01

nnttjnt 发表于 2014-8-6 11:44
话说这个问题我也被搞晕头了,也想问一下。

这个时候你就想想初中物理老师怎么做匀速直线运动的实验就行了,如果新琴用料永远被老琴秒杀,那越是新琴用料肯定越来越烂,长此以往,新琴只能用木渣做了。

说老琴好的,扯扯开声啊,拾音器消磁啊这些,也不过份,扯个用料欺负人没受过9年义务教育啊?

ayaayaaya 发表于 2014-8-6 11:59:44

本帖最后由 ayaayaaya 于 2014-8-6 12:11 编辑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8-6 11:40
楼上有人说的 G 的旧琴的事,其实没多少争论。

大家先看看个 关于 G 和 F 的结构和生产特性的分别的教育贴 ...

恩,我说旧GIBSON,其实也只是想说新琴旧琴都是琴,其实我个人觉得也没有旧GIBSON的木料一定怎么好这么一说的,要说顶级好木料,那弹古典吉他去,随便找个西班牙的制琴师做一把就15W人民币以上...
我们说的哪怕是59年的LP啥的,都是量产琴,料有好坏正常,但是都在一个标准范围内的,FENDER也一样的
JUST A PIECE OF WOOD,声音喜欢才是关键
国外我看很多帖子也没有什么元年不元年,直接就报年份而已
非要严格的说元年,那在我的概念里,1949.10.1到1950.9.3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年,这概念应该很清楚了
所以大家以后说琴啊,还是直接说年份的好

你在那个贴里说的,G确实是因为他的琴径连接方式和拱面设计才是G声
所以我一直不喜欢他们出的PLAIN TOP的半空心琴型号,哈哈
其余关于木料粘结等搭配的事,确实受教,很有意思,以后有机会必然亲身实践

钢铁的心 发表于 2014-8-6 12:54:15

楼上有几位兄弟不用给70s的G和F贴金了咋回事谁都知道混淆事实也没有用就是希望楼主认清事实没有卖西瓜的说自己的瓜不甜的

ike 发表于 2014-8-6 13:00:08

americass 发表于 2014-8-6 02:07
搞传销的....

恰如其分

爱德华叶子 发表于 2014-8-6 13:44:14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8-6 11:40
楼上有人说的 G 的旧琴的事,其实没多少争论。

大家先看看个 关于 G 和 F 的结构和生产特性的分别的教育贴 ...

兄弟,您连“主观意识”都不敢承认,按您的说法我能不能被您误导为论坛里所谓的教育贴都是商业炒作?所谓的一些夸张的定义都是诈骗?您这是要挑起第一次论坛战争的节奏啊?您要用这种偏激的概念,论坛里有不少人挨您的枪子吧。在论坛里有几个人愿意把好的东西做分享,所谓元年所谓秒杀,这些都是主观定义,只要不是离谱到拿美标去秒杀cs 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就算说美标秒杀cs,我主观觉得也是有可能的。看是怎么对比,怎么“秒杀”。玩吉他就要去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自己真心喜欢的吉他音色,您说秒杀全世界的吉他都行。

woaimmdj 发表于 2014-8-6 13:52:11

其实这种东西就像古董一样 看买家有人觉得值3W 有人觉得值3K 这都是个人想法   

主要卖东西卖个实在别骗人就行是啥就是啥   

我虽然不怎么卖东西也没怎么买东西

但是我觉得   卖东西   实在点好

nnttjnt 发表于 2014-8-6 14:03:11

这贴可以加精,真的

ayaayaaya 发表于 2014-8-6 14:03:14

爱德华叶子 发表于 2014-8-6 13:44
兄弟,您连“主观意识”都不敢承认,按您的说法我能不能被您误导为论坛里所谓的教育贴都是商业炒作?所谓 ...

哥们,主观意识每个人不一样,没说头,但是夸张的定义是不太好,商道酬信,源远流长
用平常心看待老吉他,不神话,不打死,一把一把实事求是
“秒杀”什么的我们都懂,但是每天那么多新朋友未必懂,是吧

Blues丶 发表于 2014-8-6 14:04:20

纠结一个问题,我究竟买来看好呢?还是买来弹好呢?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8-6 14:06:56

爱德华叶子 发表于 2014-8-6 13:44
兄弟,您连“主观意识”都不敢承认,按您的说法我能不能被您误导为论坛里所谓的教育贴都是商业炒作?所谓 ...

你这是逻辑混乱的到底想说啥 ?

一方面要污蔑我是“主观意识”   ,一方面又要包容“夸张的定义” , 到底你是啥底线 ?

说秒杀全世界的吉他都行。 你还是更适合去江湖卖膏药吧


我是否“主观意识” 用你来担心吗?引了一堆资料来源你当看 不见,你还是担心一下你的理解能力或视力吧

ljbljb 发表于 2014-8-6 14:10:59

本帖最后由 ljbljb 于 2014-8-6 14:19 编辑

你是否是主观意识确实不用他来担心,但是他是否去江湖卖膏药更不用您来担心

爱德华叶子 发表于 2014-8-6 14:13:45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8-6 14:06
你这是逻辑混乱的到底想说啥 ?

一方面要污蔑我是“主观意识”   ,一方面又要包容“夸张的定义” , ...

天那,您太偏执了。大家都看在眼里,我说什么只有你看不懂而已,我就问您,您能保证您发发的资料就不是“诈骗”?别自己骗自己了。手里拿的“证据”都是别人的经验。您一点说服力都没有。

爱德华叶子 发表于 2014-8-6 14:16:05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8-6 14:06
你这是逻辑混乱的到底想说啥 ?

一方面要污蔑我是“主观意识”   ,一方面又要包容“夸张的定义” , ...

如果您承认这些所谓的资料源,那么这些就是个人主观所表达的东西。您否决您的主观,就等于否决您的资料源。

ljbljb 发表于 2014-8-6 14:22:53

本帖最后由 ljbljb 于 2014-8-6 14:25 编辑

这个HK在第二楼就已经失误了,54是元年,那芬的57和62年产的琴算什么,TELE52是什么。

chengbowen 发表于 2014-8-6 14:28:36

精彩的帖子

americass 发表于 2014-8-6 14:30:40

30000买这种,买的是逼格,值不值那要看你的逼格有多高了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8-6 14:33:27

ljbljb 发表于 2014-8-6 14:10
你是否是主观意识确实不用他来担心,但是他是否去江湖卖膏药更不用您来担心 ...

江湖卖膏药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因为吃错药或延误医治是害死人的事,负责的市民应该举报 江湖卖膏药的行为,教育大家别上当受骗。

同样,卖吉他也是个消费权益问题,负责的市民应该举报 江湖卖膏药的行为,教育大家别上当受骗。

http://bbs.guitarschina.com/thread-1738549-2-1.html


2014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促生了2014年这一部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ljbljb 发表于 2014-8-6 14:41:43

在吉他就只说他琴的事情,顾左右而言他,何必弄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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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大家帮我看看这把73年的元年FENDER值不值得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