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客服小杰 发表于 2006-8-4 18:09:01

小兵吉他 发表于 2006-8-4 18:28:07

boss6tg 本来对他印象还可以,也宽容他很多次

想不到为人素质这么差,这么卑劣,昨天还在数码音乐中国骂管理人员

自己发个建议,说,爱删就删

结果1回,就沉不住气了



法律的地步到不至于,没工夫跟这种垃圾闲扯,IP见1个封1个,我看他注册快,还是我们封人快!


特别通缉令:

今后论坛所有超级斑竹凡见到boss6tg的马甲,一律封无赦,强烈鄙视这种垃圾

我上个帖子还说:自己说帖子被删就再也不来了,结果还来,鄙视,一点骨气都没有。

cyazomm 发表于 2006-8-4 18:29:30

严厉打击!!!`

GC客服小杰 发表于 2006-8-4 18:33:01

曾经的你~ 发表于 2006-8-5 00:19:43

小杰学法律的吧...呵呵

Arthurlu529 发表于 2006-8-5 00:27:35

诶,这有点意思啊~这个啊

这个哥们是不是抓狂了?

真实的我 发表于 2006-8-5 00:45:51

哈哈 坚决打击这种没骨气的人 说不来又来了 !

[ 本帖最后由 真实的我 于 2006-8-5 19:47 编辑 ]

Arthurlu529 发表于 2006-8-5 00:52:21

原帖由 真实的我 于 2006-8-5 00:45 发表


怎么是你呀?:hug:

哈哈 坚决打击这种没骨气的人 说不来又来了 !
^4啊?
老大,别一块说啊,容易让人误会啊^19

小兵吉他 发表于 2006-8-5 08:59:54

知错就改,或者心态良好,确实喜欢吉他得我们永远欢迎

但,要无聊得,我们也永远奉陪,你可以花10小时时间来玩,我们只需要1秒钟清空,封,你得时间不值钱,我们得1秒值

尤娜 发表于 2006-8-5 17:45:56

弄地迷迷糊糊的

john_sxl 发表于 2006-8-5 19:43:33

.............................

真实的我 发表于 2006-8-5 19:48:07

原帖由 Arthurlu529 于 2006-8-5 00:52 发表

^4啊?
老大,别一块说啊,容易让人误会啊^19

哈哈 编辑了

cnhawk 发表于 2006-8-6 10:59:01

寒,他也是个老会员了,个人感觉一直还行,怎么会这样,唉……

Arthurlu529 发表于 2006-8-7 01:11:26

原帖由 真实的我 于 2006-8-5 19:48 发表


哈哈 编辑了
呵呵,刚刚看到:D
我很欣慰啊~~:)

line6xtlive 发表于 2006-8-12 13:55:03

支持 小杰!

未埋葬的遺體 发表于 2006-8-12 15:42:24

哎~~~~~~~~~~~~~~~~~~~~~~~~~~~~~

v心琴v 发表于 2006-8-12 20:45:31

都不小了,成熟点啊。

未埋葬的遺體 发表于 2006-8-12 21:00:12

那你们对我的感觉又如何呢?

proxy 发表于 2006-8-13 15:10:36

Arthurlu529 发表于 2006-8-13 15:27:28

绝对是英语系的

1018wsd 发表于 2006-8-13 22:27:25

原帖由 西门烧烤 于 2006-8-13 07:52 发表
boss6tg 你这个牲口,论坛的任何一个管理人员每天都是又当爹又当妈的为我们论坛好儿女辛苦的服务,你这个不孝顺的子孙,你是个逼养的,我泰森看完帖子,肝都气炸了,你这个鸟人,你把电话给老子留下来,我的手机号是13 ...
这位爷, 南不成你的ID是说:北航西门烧烤?

dballen 发表于 2006-8-13 23:04:29

20楼的说得过分了……:hug:

mafuyi 发表于 2006-8-15 00:58:10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就冲这个顶了

mafuyi 发表于 2006-8-15 01:02:52

原帖由 西门烧烤 于 2006-8-13 07:52 发表
boss6tg 你这个牲口,论坛的任何一个管理人员每天都是又当爹又当妈的为我们论坛好儿女辛苦的服务,你这个不孝顺的子孙,你是个逼养的,我泰森看完帖子,肝都气炸了,你这个鸟人,你把电话给老子留下来,我的手机号是13 ...
are you rabbit's brother?what fu:mad: king u talling about in gc bbs here?
you fool of sob china no,1

真实的我 发表于 2006-8-15 07:43:05

原帖由 mafuyi 于 2006-8-15 00:58 发表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就冲这 ...

这是不是扯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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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警告:ID为boss6tg或其马甲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