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ilent 发表于 2010-3-2 15:28:49

原帖由 basslxd 于 2010-3-2 15:09 发表 http://bbs.guitarschin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觉得不像
MD 内孙子还欠着我钱呢
这B 很火但我更希望火化了他!
估计他媳妇跟别人生的吧……

zwh11312884 发表于 2010-3-2 17:15:24

兄弟们,琴,我已经收到了,但是只是一个壳子,拾音器是假的,一看显然是拆开过的,电路他也没给我装上乱七八糟的零散着,等于我7550块钱,买了他一块木头,哎。。。。

兔仔酱 发表于 2010-3-2 17:39:06

原帖由 zwh11312884 于 2010-3-2 17:15 发表 http://bbs.guitarschina.com/images/common/back.gif
兄弟们,琴,我已经收到了,但是只是一个壳子,拾音器是假的,一看显然是拆开过的,电路他也没给我装上乱七八糟的零散着,等于我7550块钱,买了他一块木头,哎。。。。


为了楼主的琴默哀.........那么多钱买了个块木头.......哎算了 下次交易谨慎点......买成品好点,当去钱挡灾吧!

cdqcy 发表于 2010-3-2 17:51:24

额 看来还真需要懂点法律....

qsxqsx 发表于 2010-3-3 20:56:58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甜蜜的疯子 发表于 2010-3-14 2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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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ong19861101 发表于 2010-3-14 21:15:30

找到他了嘿起干!我这里有杀猪刀抖拔拔!!

NOBASSNOBAND 发表于 2010-3-19 18:26:16

前看300年,后看300年,应该没有人能超越刚哥,他的坚持行骗,至死不渝的精神,如同汶川地震中的猪坚强,看到你父亲袒护你的样子,我不禁想起您的故土,洞感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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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王 刚,进来,被他拖欠东西的也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