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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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没上班跑了一上午,发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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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2: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
对于不断的骚扰一事,家人与我决定走法律解决,虽然咨询的很多地方都不愿意接 说维权成本太大,可能成功几率也很小,但是我还要做。但是广东清远的蒙才杰已经严重影响我家庭生活。此声明与GC论坛无任何关系我只追求蒙才杰责任以正视听,我已经在微博,贴吧发此声明,此贴我也不会留言,事后公布处理结果。
934f7027jw1e4h7gp0bu5j20c80j44ytag_副本.jpg
发表于 2013-5-9 12: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前排围观
发表于 2013-5-9 12: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强烈关注后续如何发展
发表于 2013-5-9 12: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看看····
发表于 2013-5-9 12: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搞大了。要火了。。。
发表于 2013-5-9 13: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是假的!!!!微博上的图是这样的,章哪去了?逗死了!

而且原微博用的是 @青岛德文律师事务所 现在已经没有此用户了。

用户名已改成 @LBzzzzzz1




青岛德文.jpg

[ 本帖最后由 pauljun 于 2013-5-9 15:07 编辑 ]
发表于 2013-5-9 13: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楼主说了此贴不会留言,大家明白了吧?楼主很聪明啊,一直在用桃代李僵瞒天过海的伎俩啊。大家想想,他们之间的主要问题出在哪儿?主要问题在于到底是用什么琴换什么琴,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后面摔琴啊骚扰的事(先暂且不提骚扰他的到底是不是那个学生这个问题),都是由这个问题引起的。楼主发了这么多贴,一直没向大家交代清楚这个,还口口声声说自己被冤枉被人骚扰,你敢站出来说你们说好的本来就是用木琴换木琴这话吗?你越是回避这个问题,大家就越是看不起你。到底是什么回事,你说清楚不就对了么?现在还闹到报警请律师。。。。。。自说自话你要相信那句话:人在做,天在看。另外分析下楼主所说的那个学生骚扰他妈妈这件事,那学生的帖子我一直有在关注,他公布出来的只是楼主本人的电话,并没有他家中座机号码。而且大家说说看,你跟人换琴,在填写快递单的时候,你已经填了自己的手机号,还会画蛇添足的把家中座机号写上去吗?还有一点,楼主的原话大意是”电话打到我妈妈那里去了“,这话我们大体可以推断楼主跟他妈妈并没有住在同一个地方,因此就更没有理由在快递单上写母亲家的座机号码了。所以综合这两点分析,楼主所说的学生骚扰其母亲的事站不住脚。他不解释清楚到底是什么琴换什么琴的问题,我们永远都会认为楼主是在避重就轻,反咬学生。 再说几句废话,这只代表我一个普通看客的观点,而且也只是客观分析,没有任何偏颇。谁是谁非,不敢妄下定论,烦请楼主不要请律师来搞我
发表于 2013-5-9 1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中,..
发表于 2013-5-9 13: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肉眼观测,律师事务所的章是假的。请楼主公布张守成律师的电话。我正好有法律大神朋友,可以去跟你的律师进行沟通并辨认真假。
发表于 2013-5-9 13: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总是发个贴,然后就不解释了,这点有点不大对昂,人家要电琴,给人邮了把木琴的事不说明白,恐怕这样无法继续下去!
发表于 2013-5-9 13: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牛逼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13-5-9 13: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jpg
这个是律师声明第二条的最后一句,大家看到错别字了没?“将”被打成了“讲”,请问这是哪家律师事务所的垃圾业务受理员能把这么重要的东西给打错了?正规的事务所会出现这种差错么?所以只能确认楼主是个骗子。律师也是个骗子。
发表于 2013-5-9 13: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9 14: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9 14: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楼 贰手音乐家 的帖子

你没看明白啊,哈哈,他说了他不会回复的,所以这不由得我们不浮想联翩啊。
发表于 2013-5-9 14: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楼主丢下这么个东西以后就不留言了呢?这里面有什么原因,让楼主不敢留言了呢?
发表于 2013-5-9 14: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M
发表于 2013-5-9 14: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想问问楼主,这个事怎么成刑事犯罪了,他触犯了刑法哪一条?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3-5-9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5-9 14: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这个人真是,唉,三十几的大老爷们。。。。。。
原帖由 贰手音乐家 于 2013-5-9 14:16 发表
为什么楼主丢下这么个东西以后就不留言了呢?这里面有什么原因,让楼主不敢留言了呢?
发表于 2013-5-9 14: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查了一下,青岛压根儿就没有叫德文律师事务所的,只有山东东营有德文律师事务所。楼主你这骗术太业余了...大概是没受过高等教育的缘故。
发表于 2013-5-9 14: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说一点,章盖的地方不合格,正规盖章必须压盖人名、公司名、日期,这是最基础的
发表于 2013-5-9 14: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最后一句话“将把结果公示于正”,请问公示于正是什么意思?“正”是名词么?“正”什么时候变成名词了?当然了,我高考语文只答了108分意味着我语文不好,所以我看不懂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也就可以理解了呵呵。
发表于 2013-5-9 14: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商堪忧的楼主

笑尿了,这种章大概大街上刻章的看一眼,给20块钱就给做了。哪家律师事务所会用这种章啊=。=
发表于 2013-5-9 14: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ocky_xqq 于 2013-5-9 14:37 发表
只说一点,章盖的地方不合格,正规盖章必须压盖人名、公司名、日期,这是最基础的

用WORD,绘图做的盖章,无法覆盖文字,才会这样。但是,为什么要用绘图来做盖章呢,请听下回分解~~~~
发表于 2013-5-9 14: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明是假的,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3-5-9 14: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漏洞百出的声明,本来要是没有这个声明我还能相信楼主有一丁点清白的几率,你这真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把自己给卖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3-5-9 14: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事儿越闹越给你自己抹黑啊,不要弄成13年GC最大的一个笑话噶
发表于 2013-5-9 14: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方内位也开贴了,真不知道这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
发表于 2013-5-9 14: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他现在就是一笑柄哈哈哈
原帖由 85119888 于 2013-5-9 14:43 发表
漏洞百出的声明,本来要是没有这个声明我还能相信楼主有一丁点清白的几率,你这真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把自己给卖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发表于 2013-5-9 14: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9 14: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楼主这种依法维权的行为
楼上诸位懂法或不懂法的朋友们,虽然我不知道楼主是什么人,但是哪怕是一个杀人犯,也有请律师为其辩护、也有控告的权力
道德是一回事,法律是一回事
大家都说不清的事情,让法律来定夺吧
发表于 2013-5-9 14: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此贴,我也相信。楼主是个骗子
发表于 2013-5-9 14: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鄙视你这种不知所以就乱发表言论的人
原帖由 插曲 于 2013-5-9 14:50 发表
坚决支持楼主这种依法维权的行为
楼上诸位懂法或不懂法的朋友们,虽然我不知道楼主是什么人,但是哪怕是一个杀人犯,也有请律师为其辩护、也有控告的权力
道德是一回事,法律是一回事
大家都说不清的事情,让法律 ...
发表于 2013-5-9 14: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找到原帖了,看楼主这下还有什么好说,哦不过他说了,他不会回复的,看来丫是对此事早就想好了应对策略的啊,楼主高啊
原帖由 贰手音乐家 于 2013-5-9 14:52 发表

看完此贴,我也相信。楼主是个骗子
发表于 2013-5-9 14: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楼 插曲 的帖子

哥们儿请看第一页的回复就知道这个声明是假的了
发表于 2013-5-9 14: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露出破绽了!货站丢货官司 还没打完 谁管你这破事
发表于 2013-5-9 15: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事情很简单
大宝有一把X2还有一把破木琴,南方内位JASON有把自称买来的卡玛的木琴,两人一拍即合,郎情妾意,约定某天月黑风高之时同事邮寄琴给对方,结果,JASON收到琴以后发现不是X2,大宝也发现,收到的琴也不是JASON买的,而是某琴厂赠送给某学校的琴。然后就开始在GC打起地道战。正因为如此,两个人都不敢公布QQ联系时候的聊天记录,因为两个人都做了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
这个事,我是这么理解的
发表于 2013-5-9 15: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插曲 于 2013-5-9 14:50 发表
坚决支持楼主这种依法维权的行为
楼上诸位懂法或不懂法的朋友们,虽然我不知道楼主是什么人,但是哪怕是一个杀人犯,也有请律师为其辩护、也有控告的权力
道德是一回事,法律是一回事
大家都说不清的事情,让法律 ...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法律本身就是很可笑的东西,

统治者哪一个是靠法律夺来的统治权?

然后和被统治的人民谈法律,忘了自己当年怎么抢和偷的?

可怕的不是会不会法懂不懂法,是奴性。
发表于 2013-5-9 15: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版主把此贴改为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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