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0:48:09
ooff
你承认很好!那些说无理由退货300元退货的都个人看法 都有道理,但当事人说自己500元退货仗义,才是不能自拔,明白?发表于 6 分钟前
你说的是道德上的东西,一旦什么事情上升到道德上能一句两句说清楚吗?我说过小姑娘觉得理亏自赔300很懂事,至于店主说他仗义,那是他的事,我自始自终都是说的是就这件事而言,至于店主后来昏头也好气愤也罢,说的话和我无关,我只说最开始的这件事!咱们讨论的也是开始这件事,至于店主后来的表现,你们可能心态有变化,对开始单纯的这件事改变看法,那是你们的事!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0:48:21
本帖最后由 cataroo 于 2015-1-21 21:00 编辑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0:38
你说的这个确实是对的,但是商家也是一样的,现在有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全宝一天有多少被无理由返回的货, ...
从常识和经验看,商家掌握的信息不如顾客的假设是不合逻辑的。当然电商和新的消费者群体之间会产生新的联系,我相信相关法律会为之而产生或修改。=_=
既然你编辑了那我就再补充一些:
“进货价其实和消费者有关系吗?”这个问题也未免太想当然了。如果有关系,那你何出此问?如果没关系,为何让消费者知道了这些商家的生意会没法做?
正因为商家如此,所以消费者天生就是弱势群体,所以会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永远不会存在商家权益保护法。
穷摇秋田
发表于 2015-1-21 20:58:23
二楼直接最牛逼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1:02:33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0:48
从常识和经验看,商家掌握的信息不如顾客的假设是不合逻辑的。当然电商和新的消费者群体之间会产生新的联 ...
现在的现象就是消费者和商家就好比,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立场不一样,所以考虑的问题就不一样,没办法,其实我觉得有个帖子里,有个哥们说的挺有趣,GC论坛的风气就是所有的商家都是奸商,所有的消费者都是弱势群体!虽然说的有点过了,但是也是一种现象!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1:05:32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1:02
现在的现象就是消费者和商家就好比,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立场不一样,所以考虑的问题就不一样,没 ...
这个假设不只在gc,在任何地方都是有道理的,对立法者也如此。
具体到坛里,由于一些消费者本身就是商家,事情就复杂了。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21:08:07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1:27:36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1 21:30 编辑
点评
琴行试琴费500
假如你家人开琴行,遇见这事你也这么恶心他,嚯嚯他吗!也给他落井下石吗?也注册个马甲满论坛溜达吗?到时候你会不会,特大义灭亲?要句实话!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1:34:10
本帖最后由 cataroo 于 2015-1-21 21:44 编辑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21:08
讨论继续
1,我说过了,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像罗老板说的“一家之辞”那样的情况,加入他说的是假话,那么, ...
2.在醒目处贴一个条是很简单也对双方都负责任的做法。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你事先又不让顾客知道,这也叫订立合同?什么时候怂恿顾客订无效合同被赞为有智商了?
至于烟酒行业怎么做那是他们的事,我没想把他们掰扯进来,求不扣帽子。
3.我是怕你觉得我反驳你这条是因为我觉得你错了。我这么说你明白了?
你说的行为不能被效仿和大量化这点我当然同意,但本来就是法不禁即可为,拿这个来讨论道德问题根本没有任何作用。我为何要接你茬?
检测寿命的事我当然没有避开。联系我之前的观点,若商家没这技术又不想花这成本,就不搞了呗。
我再强调一点,电脑城被电商揍得很惨不是因为哪方错了。自然趋势而已。你说做电商的怨声载道,如果真是利润不足以支持他们搞电商,那请回去做实体,根本没人拦着。
4.逻辑本该如此。因为奇怪的怜悯情绪发出质问才是缺乏逻辑的。在我回其他人的帖子里有提到,从常识和经验看,商家掌握的信息显然多于顾客掌握的信息。如果不是这样,只能说明商家对自己的事业不够上心。
当然gc里经常会出现消费者本身是商家的情况,这时的问题又得另说。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1:35:10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0:48
从常识和经验看,商家掌握的信息不如顾客的假设是不合逻辑的。当然电商和新的消费者群体之间会产生新的联 ...
其实进货价和消费者真没关系,卖多钱是商家的事,这点在大商场也许行得通,但是一些私人小商店能讲价的地方,你把进货价漏了,不好做生意呀?本来就买家就要砍价,你还咋活呀,也许某一天能行,但是目前难呀!个人意见哈!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1:40:19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1:35
其实进货价和消费者真没关系,卖多钱是商家的事,这点在大商场也许行得通,但是一些私人小商店能讲价的地 ...
所以我早说了,小店为了保护自己本无非议,谁叫罗老板太作呢。。。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1:47:41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1:40
所以我早说了,小店为了保护自己本无非议,谁叫罗老板太作呢。。。
呵呵,是呀,我早对他说过言多必失了,还是豪运牛逼呀!
wpc19901012
发表于 2015-1-21 22:00:20
本帖最后由 wpc19901012 于 2015-1-21 22:13 编辑
好可怕。。。。
不是不超过本金的百分之三十,而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且。。。。人最后明确达成的是回购,不是退货。。。。。
法律不管琐碎之事。。。。。
标的的这么低,又是双方的自愿行为。。。。。
让他们自己去争论好了。。。。。。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2:09:36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1 22:41 编辑
琴行试琴费500元
放心,我家人要开琴行绝不做只图眼前利这事!实话。
先回答你的问题假如我家人退琴,以我和家人的为人处事风格,这琴肯定不能让人家白给我退!况且我麻烦了人家三个小时呢!至于退多钱为标准?我说500不多,你相信吗?每个人收入和对钱的概念不一样!反正肯定不能让人家白忙乎就是了!
我相信你家人开琴行不会做这事,但是你所答非所问呀!我说的是你家人如果干这事,你会恶心他,嚯嚯他,落井下石吗?也能大义灭亲吗?也会注册马甲在论坛溜达吗?会把事情闹大使事态升级吗?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22:18:09
6683851555
发表于 2015-1-21 22:33:17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22:18
差点关电脑睡觉了,最后看一眼,发现兄弟的回帖了,我们继续
2,我万万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居然还要争论,你 ...
人家律師已經說的很詳細了,你不用再鉆牛角尖吧。。。。。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22:36:57
假装潇洒
发表于 2015-1-21 22:39:28
这钱收不收是性质问题,收多少,是技术问题。
性质合法么?合法的,因为没规定,人家也没承诺说实体店管退。
技术合理么?不可能合理,因为就算卖家只收了一百,还是照样有人喷他。
所以总结下来就是那女学生真是没事找事,卖家当时脑子秀逗或者一向就这么个风格。
都一群外人,别争了,消停下吧,五百是多是少当事人自己清楚,大家在这争论个啥。
弹弹琴,说说爱,比争这个有意义。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3:00:23
本帖最后由 cataroo 于 2015-1-21 23:24 编辑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22:18
差点关电脑睡觉了,最后看一眼,发现兄弟的回帖了,我们继续
2,我万万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居然还要争论,你 ...
2.你咋每次看人说话只看一半啊。。。我说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你事先又不让顾客知道”,请问法律不禁止吃霸王餐吗?这也能当例子举出来?
3.“我们本来就没有讨论道德问题,我们讨论的不是琴行是否仗义”罗老板的原帖引用法律来证明自己不是个奸商,而“奸商”本来就是个道德范畴,所以显然两者都讨论到了。你说不讨论道德,怕是罗老板自己都不同意。
作为消费者,我当然希望商家的服务越周到越好,但是商家不具备某些服务我也不会认为是商家错了。做到这份上,我觉得自己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吧?
至于你假设所有顾客都天然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商家的利益的倾向,我只能说这个假设只在商家间有意义,连立法者都不会那么想。
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就纯粹是以逻辑为名发泄情感了。不单搞电商的,世上除了部分蛀虫之外哪一行没有苦衷?不就是受利益驱使做一件事并承担风险么?啥时候这都能当道理讲了?
本来就是商家有商家的苦衷,顾客有顾客的苦衷,如果都像你那样讨论不就成比谁更苦了?这能叫有逻辑吗?
4.哟,你怎么又开始讨论道德了?我可以告诉你,在所有这些之前,因为商家掌握的信息比顾客多,所以商家照顾顾客才是道德的,而不是反过来。
综上,你提到的的问题其实都是消费者和商家立场对立的问题,你做的事也只是从商家立场出发教育消费者。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这些问题不能通过简单换位思考来解决。
如果你问我为何如此坚定地站在消费者这边,请回头看我与Worm14君的讨论,我不打算接这方面的茬了。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3:15:38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1 23:22 编辑
点评
琴行试琴费500元
没有如果~!如果也去如果你家人!你家人才干这缺德事呢!行了,预祝高地乐器名利双收。发表于 11 分钟前
你好好捋捋自己思路,你给人提问题就行,人家给你提问题,你压根答不出来,哑口无言,丢不丢!或者说根本不敢回答,更或者说换作你家人干这事,你比谁都护犊子,比谁都把帮凶演的更好!这就说明什么问题,你那脑子也就是单核的,还为别人辩解着急,你家人替你着急不,还如果,你给别人提的问题不是如果吗!不也是假设性问题吗?到了自己熊了,是不是给脸憋的通红的,没事哥教你弄点开塞露,药到病除!你这样还标榜自己扛着正义大旗,快撕下你那伪善的嘴脸吧!看着就恶心!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3:36:20
点评
琴行试琴费500元
关键你说的不是人话,明白?就不是人的思维!如果按比例,两万三千元的琴,扣你5000元,你说不多?发表于 3 分钟前
又跑这说如果了,你说的是人话,你连别人提的问题都不敢回答,你还如果,拉倒吧哈,把如果搞清楚是什么词在来说吧!假设性的问题谁都会说,上下嘴皮子一动难吗?我是看出来了,你这思维还同情别人,你周围的人不同情你吗?小姑年是让人同情不假,但是绝对轮不到你这种伪善的人同情!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23:59:20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2 00:07 编辑
琴行试琴费500元
看你不像黑心商人,再多说句伪善的话,你越跟我纠缠,对当事人、对这事越不利,因为我最希望纠缠!你懂的。发表于 昨天 23:48
我想说,我并不是商人,我就是一个GC的新人,我和罗老板在这事之前连一句话都没说过,更别提认识,我想表达的是我自己的观点,既然让讨论,我表达自己的观点,我错了吗,你仔细看我所说的都是向着店家吗,只不过说的是社会上一些风气而已,不知道你为什么先挑衅的,作为一个正常人,遇见挑衅会不反击吗?什么原因你们会认为帮店家说话的都是帮凶,更是什么原因觉得帮商家说话的都是商人!我知道这里很多人和罗老板有仇,也想借着这事借题发挥,至于你是哪个行列,我不关心,有没有仇更和我无关,但是谁也别牵扯到我,如果牵扯到我了,我奉陪,我有的是时间,精力!不信咱就来试试!
迷一样的人
发表于 2015-1-22 00:42:27
作为一名自主经营店主和法学学生来看LZ的文章,我觉得LZ说的东西法理性太强,适合教学,根据法律依据绝对没错,但是法理不外乎情理,一件小事上升到犹如出庭一般的层次来解释这种交易纠纷实属不易,我想审判长的脑子只要不是电脑做的,除了说一群神经病之外,估计没什么话好说的了。
beyondhjf
发表于 2015-1-22 00:53:23
明眼人,这事情已经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了。完全就是煽风点火趁机诋毁打击报复。。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00:59:26
Worm14
发表于 2015-1-22 01:57:25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2 03:14 编辑
琴行试琴费500元
看你不像黑心商人,再多说句伪善的话,你越跟我纠缠,对当事人、对这事越不利,因为我最希望纠缠!你懂的。发表于 昨天 23:48
刚才收到很多陌生朋友的短信,看了以后我终于明白,上面他发的那句话真正的含义是什么了,他们这伙人有什么目的,用了多少个马甲?明眼人应该能从前面的言论看出来了,整件事已经越来越明显越清晰了,论坛有这么一群人真的挺悲哀的,一开始我就以为只是单纯的讨论帖,后来才发现这件事已经不是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那么简单了,这些人都是别有用心的,是希望这个帖子被顶的越来越高的,是希望把事情搞大,让事态升级,要不然根本不至于把人家朋友圈的话题,搬到GC上面来的,其实我早就想问,不是朋友为什么要潜伏在别人朋友圈里,那么他把这件事搬到GC又是什么目的,我想朋友们自己去思考吧!他们把消费纠纷这件事搬过来炒作,做出一种扛着正义大旗的假象,其实是为了他们自己达到别的目的罢了,所以他们才会在帖子里激怒一些本来很中立的人,诱使这个被激怒的人和他们发生更多的口舌之争,使帖子被更多人关注!来达到他们把商家搞臭搞垮的目的,所以在这个帖子里,我在不会反击,更不会中了他们的圈套!你们演吧,人在做天在看,你们会有倒霉的一天!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2 02:41:26
本帖最后由 cataroo 于 2015-1-22 06:24 编辑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00:59
我估摸着您今晚可能还要回我帖子,所以我玩了一会儿游戏,等着您呢。下面咱们继续:
2,既然法律都没有明 ...
首先我必须说明,我说的一切都意在指出罗老板用法律条文证明自己道德清白的荒谬性。如果你想单研究法律问题,就当我啥都没说过。
2.首先,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的问题参见1楼,我的确没有把你的观点仔细看完,这是我的错误。
其次,因为妹子尚未现身对质,所以没法确认这究竟是协商退货还是二次交易。我只能说罗老板的反复对他证明自己道德清白是不利的。
3.你说“奸商”等同于法律定义中的“不正当经营”“不正当竞争”“欺诈”等本来就是你的一厢情愿,不信你可以问问别的法律工作者,看他们会不会在工作场合用到“奸商”这个词,也可以问问普通消费者,看看他们是否觉得不违法的就不是“奸商”了。那样比捏造定义更直接也更可信。
“商家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你需要的所谓不退不换的字样,到底你认为他错了吗?”参考2,这当然不是错,只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来收那500块钱的标准太含糊了而已。
“消费者和商家,这两个群体根本就是重叠的,所以,根本不存在你所谓的“只在商家间有意义””这就是偷换概念了。商家和消费者本来就是对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划分。即使一个人同时是消费者和商家,他依然在做消费者时有消费者的立场,做商家时有商家的立场。你是想说这种立场的区分压根不存在吗?
“道路环卫工领工资,同时承担被车子撞的风险”这个例子就更有意思了。醉驾和超速是违法的,请问退货是违法的吗?消费者退货究竟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对商家施加风险?
“事件里面的姑娘自己在买琴的时候,冲动了也好,自己操作失误了,苦衷就自己咽了呗,商家在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是否必须为姑娘自己的操作失误买单呢?”参考2,即使这事是妹子全责,也和群众骂罗老板奸商没太大关系。
4.对我来说,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能不讨论道德,因为罗老板的做法就是把“奸商”一词和法条捆绑起来,试图用讨论法律来讨论道德。这是他希望做的事,当然结果如何你也可以看到。
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道德的平均标准,更不是道德的高标准。我说的“商家照顾顾客”就是道德的高标准,商家不可能自动达到道德的平均标准,至于高标准就更别说了。所以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存在,毕竟光靠商人的善心没法成事。
现在的问题是,你觉得只要达到道德的底线就能避免非议,但道德的平均标准显然在此之上。所以这其实很能体现你的立场。
“我智商不适合做生意的时候,你还说我不应该受到额外的照顾呢。”智商不适合做生意的时候更道德的做法是治疗他而不是照顾他使其能继续赚钱,因为后者对其他消费者不够道德。
最后针对你的总结,我必须指出我从来都是坚定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的,我无意也无资格充当第三方裁决机构。我这么做是因为我觉得消费者天然是弱势群体,如果要在结果上公正必须在行为上偏向消费者。
至于罗老板,他在事件发生时的处理很难说有错,甚至还可能有加分项,但他被骂奸商纯粹是应得的。
lyh0720
发表于 2015-1-22 07:41:42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10:49:42
MIANZU27
发表于 2015-1-22 11:01:06
看不懂谁对谁错了。。。但是看明白一件事就是。。。马甲都是好事的怂BBBBBBBBBBBBBBBBBBBBBB
lyh0720
发表于 2015-1-22 11:40:55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11:50:37
euronymous
发表于 2015-1-22 12:16:55
小兵吉他 发表于 2015-1-21 18:25
就事论事,可以加精华么?可以做案例么?可以上首页么?
果断都可以啊
Worm14
发表于 2015-1-22 14:21:33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2 21:33 编辑
clarck这位朋友,记得我和你说过,不知道你把这件事放大到GC是处于一种什么目的?也许你是正义的人?也许你是这伙人的其中之一?也许你就是个好事的人?但是已经不重要了,如果你只是个好事的人,或者是就是有正义感的人,无论你当时的初衷是什么?但现在已经发展到完全超出这件消费纠纷本身的范围了,你发的这帖子牵出来多少和高地琴行有过节的人,有他们在这其中搅混水,已经把这件事弄得面目全非了,想讨论这件事的朋友也无法讨论了,因为只要观点不一样,就会被扣上帮凶或者商家的帽子,甚至招来更恶毒的言语攻击!你发出的帖子里的这件事已经完全变味了!为什么在这里要质疑你的做法,或者说你就是和他们是一伙的,原因很简单!一锅好汤因为几颗老鼠屎,已经不能喝了,那么你就是做这锅汤的人,是整件事最早的发起人,也是有连带责任的!别人不得不往你身上多想!如果你只是个旁观者,看见这事情只是觉得不妥,希望大家讨论!那么我没什么可说的,你这作法对还是错,我没法评论!如果你是和他们一伙的就是想搞臭搞垮高地琴行,下面我说的话自己琢磨一下!
这帖子刚被搬到GC的时候,其实高地琴行无论怎么解释都是必须要栽跟头了,先不讨论高地琴行做的对与错,因为这件事我上面说了,已经不是单纯的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那么简单了,已经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因为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原因,当做打击曾经有私人恩怨的商家一种炒作手段了,这帖子真的发的够阴够毒的,为什么说阴和毒,因为这件事首先一开始并没有指名道姓说是哪家琴行,如果店家不出来承认,我想过一阵肯定会有人直接或者间接的捅破这层窗户纸,那么到那个时候高地琴行更会陷入万劫不复的地步!如果高地琴行主动跳出来说,这事就是我店里发生的事,那么好!正中我下怀,高地琴行已经主动跳到他们挖好的坑里了,那么这伙人会跳出来,好既然你承认了,哥几个给我使劲喷,死劲挑衅,往死里整他!所以说够不够阴毒,这完全是双赢的手段!
至于这几个帖子里大部分朋友都有自己的看法,其实最早我也和大部分朋友一样,只是觉得就是个讨论帖,但是后来和他们的对话也好,对喷也好,通过他们的言论,我逐渐的觉得这事不是那么简单了,大家可以看看这帖子里为首是瞻的那几个人,看见这几个人大家不眼熟,不奇怪吗?是不是以前只要有高地琴行罗老板在的帖子他们都会出来惹事,并且这件事他们动用了多少马甲,为什么就是一个讨论帖非得用马甲恶心和攻击对方呢?这目的还不明确吗?再来看他们都是一种什么样的言论,全都是恶意的攻击,完全不是按照正常的逻辑来理性分析,只会张口闭口喷意见不一样的人,他们只不过是扛着这面正义的大旗,煽风点火,落井下石,打击报复的一群别有用心的小人罢了!就算你们是作为消费者同情这小姑娘,你们觉得自己的言论和方式是在单纯的辩护吗?什么目的还用说吗?
这件事我一直强调,我和高地琴行,和罗老板本人根本不认识,这件事之前我和罗老板本人一句话都没说过,本人一直在论坛潜水,无非也就是发几个求助帖,印象中罗老板不曾回复我过任何问题!说是朋友谈何而来呢?不是有人说要求版主查ID吗?我觉得这办法挺好,查!必须查,一查到底!不但查我,最好把这些马甲都查出来,如果查到我是这事件中谁的马甲,或者我和罗老板是朋友,或者我也是商家!我立马滚出GC!如果查完以后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就事论事的坛友,那么请你们这些满嘴喷粪,扛着标榜正义大旗的人渣,戴着伪善面具的败类也滚出GC!还我GC一片清静!
中国摇滚手册
发表于 2015-1-22 16:22:59
最近论坛都是这几个破事儿~~~能不能歇会儿?。。。。。。。。。。。。。。。好好的论坛,都成了对骂的地方了。。。都说自己有理。。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16:26:21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2 17:00:29
本帖最后由 cataroo 于 2015-1-22 17:02 编辑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10:49
上班了,呵呵,泡杯茶,咱们开始。
用法律条文证明自己道德清白一点儿也不荒谬,我只需要用条文证明我 ...
2.我觉得说辞的区别是很重要的。如果他们是协商退货,那罗老板在事件当时的确有道德加分项,但如此一来那500块是多是少的问题就是存在的;如果他们是二次买卖,那罗老板只是想谋求更大的利益而已,这并不减分,但他之前的对自己道德高尚的标榜就显得可笑了:商人赚钱也能叫高尚了?
3.“奸商”作为一个道德范畴本来就和消费者群体自身的认知有关,而“只要不违法就不是奸商”本身就是一个极端值,和你举的“钱赚得多了点就是奸商”其实是类似的。如果我们讨论的其实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经营”或“欺诈”的问题,那就当我啥也没说,因为谁都知道罗老板没犯罪。
“那500块哪有什么标准啊”参见2。
“占便宜是天性使然,跟你说的商家还是消费者没有半毛钱关系。”没错,谁都天然想占便宜,但从常识来讲商家占消费者便宜比消费者占商家便宜更容易,这是由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决定的。你不要觉得“商家永远黑心,顾客肯定弱势”只是一句戏言,这不只在gc,放到哪里都是有道理的。当然若具体到gc里的话,的确有可能会出现同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这个另说。
然后是环卫工的例子。所以,如果达成的协议是二次买卖,本来就不违法嘛。但套用此例,环卫工会为了谋求潜在的利益而和司机协商让他来撞自己吗?哦不,说不定真会的。。。
最后说奸商的事,参见3开头,在gc里要接近道德平均水准,能想到的方法也就只有投票了。从结果看,你只能说现在道德的平均水准被一部分允许无条件退货的商家抬高了,但不能像罗老板一样指望先把这水准落回去再来讨论事情。
4.我觉得必须把罗老板开一系列帖的事情放一起说是因为他事后的说辞和事件的全貌其实是有关系的,我们能做的一切推论都只能基于他的描述。至于他自己是真没想明白还是生性反复还是有意为之,我就不臆测了。
而且我依然认为群众讨论的“奸商”是一个道德范畴,一个道德的商人不能把赚钱标榜成高尚,这就是群众喷得最狠的地方。
“您这句话,你觉得靠谱么?天生就是弱势群体???”参见3。
至于黄金拨片的例子,我承认之前我没仔细看你的第一帖,对不住了。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21:50:38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2 23:04:17
本帖最后由 cataroo 于 2015-1-23 04:03 编辑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2 21:50
辩论真是一个让人快乐的东西。
说到这里,我想先阐述一个大前提的观点:(这次讨论让我十分快乐—我是闲 ...
2.“他谋求了什么更大的利益???”先假设这真的是两次买卖。虽说名义上是两次买卖,但这两次买卖的对象都是同一把琴,也就是说实际上起到的效果和终止一次买卖是一样的,即商家不需要再承担商品卖出后对顾客的任何义务。这和商家先卖出一把琴再进另一把琴显然不同。再加上罗老板自己确认那把琴擦擦就能当新琴卖,意味着商家通过这一来二去赚得差价的过程是基本无任何风险的,用其他围观群众的话说就是“凭空赚的”。
事情到这里本没有什么奸不奸的,如果你满足于讨论到此,那么我帮你总结一句,那就是光凭这个骂罗老板是奸商的都太容易炸毛了。因为之后罗老板对自己的标榜和现实的反差带来的道德减分不是你的研究对象,所以我决定不等你强调第五遍,我回完就闪了。
3.“我之前给你讲了为什么“奸商属于法律范畴而不是道德范畴””通过你的证明方法能得出的结论其实是“奸商包含了法律层面上的××和××行为”,而不是“奸商完全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和××行为”。不知道你自己是否满足于这样的证明。如果你觉得我之前讲得不够系统,那么我的证明过程如下:
因为:
a)奸商一词包含道德判断;b)奸商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也没有为法律工作者在正式场合使用,更不可能出现在正式法律文书中;
所以:
奸商属于道德范畴但不属于法律范畴。
“商家永远黑心,顾客肯定弱势”表达的深意就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强弱对比,这不是假想出来的,是实际存在的。我当然不想从字面意义上说“商家里黑心的就是更多一些”,那才是假想出来的,也是我希望能在被扣帽之前甩掉的。至于“无理由退货”的问题,似乎在本例里提也没什么意义的样子。
说到这里再回到环卫工的例子上,还是按你的思路走,假设这不是退货过程,那么罗老板承担的风险参见2。既然这例子没说别的,那我也不说别的了。
“无条件退货不过是一种招揽手段而已,怎么就能抬高所谓的道德平均水准了??”虽然无条件退货只是一种招揽手段,但这种手段在某种程度上能缓和我之前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强弱对比。至于罗老板,啊我不说了参见2最后。
4.好像得全部参见前面了。。。
最后还是多谢前辈借此次辩论让我增长了不少法律姿势。=_=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3 00:22:46
lyh0720
发表于 2015-1-23 09: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