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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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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taroo 于 2015-1-22 06:24 编辑
首先我必须说明,我说的一切都意在指出罗老板用法律条文证明自己道德清白的荒谬性。如果你想单研究法律问题,就当我啥都没说过。
2.首先,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的问题参见1楼,我的确没有把你的观点仔细看完,这是我的错误。
其次,因为妹子尚未现身对质,所以没法确认这究竟是协商退货还是二次交易。我只能说罗老板的反复对他证明自己道德清白是不利的。
3.你说“奸商”等同于法律定义中的“不正当经营”“不正当竞争”“欺诈”等本来就是你的一厢情愿,不信你可以问问别的法律工作者,看他们会不会在工作场合用到“奸商”这个词,也可以问问普通消费者,看看他们是否觉得不违法的就不是“奸商”了。那样比捏造定义更直接也更可信。
“商家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你需要的所谓不退不换的字样,到底你认为他错了吗?”参考2,这当然不是错,只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来收那500块钱的标准太含糊了而已。
“消费者和商家,这两个群体根本就是重叠的,所以,根本不存在你所谓的“只在商家间有意义””这就是偷换概念了。商家和消费者本来就是对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划分。即使一个人同时是消费者和商家,他依然在做消费者时有消费者的立场,做商家时有商家的立场。你是想说这种立场的区分压根不存在吗?
“道路环卫工领工资,同时承担被车子撞的风险”这个例子就更有意思了。醉驾和超速是违法的,请问退货是违法的吗?消费者退货究竟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对商家施加风险?
“事件里面的姑娘自己在买琴的时候,冲动了也好,自己操作失误了,苦衷就自己咽了呗,商家在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是否必须为姑娘自己的操作失误买单呢?”参考2,即使这事是妹子全责,也和群众骂罗老板奸商没太大关系。
4.对我来说,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能不讨论道德,因为罗老板的做法就是把“奸商”一词和法条捆绑起来,试图用讨论法律来讨论道德。这是他希望做的事,当然结果如何你也可以看到。
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道德的平均标准,更不是道德的高标准。我说的“商家照顾顾客”就是道德的高标准,商家不可能自动达到道德的平均标准,至于高标准就更别说了。所以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存在,毕竟光靠商人的善心没法成事。
现在的问题是,你觉得只要达到道德的底线就能避免非议,但道德的平均标准显然在此之上。所以这其实很能体现你的立场。
“我智商不适合做生意的时候,你还说我不应该受到额外的照顾呢。”智商不适合做生意的时候更道德的做法是治疗他而不是照顾他使其能继续赚钱,因为后者对其他消费者不够道德。
最后针对你的总结,我必须指出我从来都是坚定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的,我无意也无资格充当第三方裁决机构。我这么做是因为我觉得消费者天然是弱势群体,如果要在结果上公正必须在行为上偏向消费者。
至于罗老板,他在事件发生时的处理很难说有错,甚至还可能有加分项,但他被骂奸商纯粹是应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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