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他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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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https://www.guitarschina.com/1/gc8.jpg) 注:本文乃汇总整理数年来音乐上的朋友们比较关注咨询的各种问题所成。
(1)我写好的歌曲还没有发表,是否也有著作权?
所有的音乐作品(包括经由作词作曲、配器、改编、表演、录音录像、图书或音像制品出版、翻译、整理汇编注释等方式产生的各种书面或电子作品),无论发表与否,自作品诞生时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即版权)。
(2)音乐作品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3)一首歌完成后,如何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尽管作品诞生时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但由于音乐作品的易复制性、互联网的易传播性等,为避免作品权属未来产生争议(尤其在作品知名以后),创作者自始至终应有基本的证据意识,可根据自己作品的数量、重要性、传播程度、费用等情况选择采取合适的措施:
-尽量通过书面、电子、摄像等方式自始注意保留作品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底稿、修改版等各种文件
-委托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去当地版权局、有关第三方机构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委托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办理见证
(4)改编别人的词、曲后将改编版擅自用于有偿演出或录制成表演音频视频后用于有偿商业活动,会导致何种后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于教学、科研、交流、评论、欣赏等目的改编、使用或无偿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通常合法无碍,但若将改编版用于有偿商业活动理论上确有风险,当然实际被追责的并不多。建议至少应尽量避免在影响重大公开场合实施这类商业行为。
(5)将别人词、曲或配器等作品中的内容擅自用于自己的作品,有多大责任?
若使用对方词曲,通常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若使用对方配器的音乐作品,则目前法律上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亦不尽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因案而异,其中涉及认定对方作品内容的大小比如多少小节旋律多少字歌词或配器的内容等。事实上,近年来国内个别乐队及流行音乐作曲或编配中使用国外乐队作品甚至古典作品内容的做法即已引起争议,尽管对方难以追责,但使用方仍有潜在风险,应慎重。
(6)未经同意,将他人的词、曲或伴奏音乐用于有偿演出或商业经营活动等,是否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多年来此现象非常普遍,依上述(4)所言,该做法大多会被认定侵犯词曲者、表演者、配器者、录音录像者、出版者等各有关方的权利,实践中曾有知名或影响较大的使用方(比如大型餐厅使用背景音乐、大型晚会使用他人作品、大型卡拉OK厅使用比如作品或伴奏音乐等)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数著作权人出于维权成本太高等因素,通常无法有效追责。
(7)为别人创作的音乐作品比如片头音乐、伴奏音乐作品等,我有何权利?
若签订委托合同的,则按合同约定确定双方权利;若未签订委托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基于避免争议考虑,建议创作者仍应签订清晰的书面合同。
(8)朋友之间合作完成的作品,如何区分各自权利?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9)合作方就合作作品中付出哪些劳动才能视为作者之一?
根据有关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换言之,是否为合作者,不是看其贡献大小,主要取决于其提供的劳务具体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创作”意义上的行为。
(10)为公司或在公司安排的工作中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我是否享有著作权?
对于为完成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法律上定义为“职务作品”。
原则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具体创作人享有,但相应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若该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则通常具体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11)哪些情形下,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可以不用事先取得许可或者不用支付报酬?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者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如此使用即无风险。
(12)电台、电视台等使用我的作品,是否应该付费?
根据有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a)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c)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d)无论如何,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使用他人作品的,均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当然,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多年来事实上极少有媒体支付报酬,建议创作者可以在作品被传播并有一定影响后再考虑索维权更妥。
(13)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如何解决?
-无论任何纠纷,调查取证都是最重要的。应尽快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取得侵权方(包括活动组织者、销售者、复制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署名者等)有关侵权行为和盈利情况、自身损失的基本证据。
-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从务实考虑,建议可在作品被对方大范围传播或较长时间使用后或作品产生一定影响后再采取索赔并随后和解方式(比如与对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等)——这是国外机构常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同时,维权者切记应避免“不当维权”(比如漫天要价、上网滥发帖子等),以免导致自身其他法律责任。
-向政府部门比如版权局等举报。当然,举报方式主要应作为双方协商谈判的筹码而不必轻易采取。
(14)若授权别人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双方可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其核心条款包括:对方授权区域范围和期间;授予的权利是否对方专有;报酬支付违约责任等。具体应注意文字表述上的尽量严谨、规范,避免条款遗漏、矛盾或重大歧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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