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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从法律角度分析高地琴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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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
本帖最后由 euronymous 于 2015-1-21 00:12 编辑

     最近论坛里都是关于高地琴行的帖子,双方各执一词,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就这件事的法律问题,我想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供各位参考,错漏之处也请各位尽情拍砖
   
     对于高地琴行一事,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顾客上门买琴,琴行卖琴,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合同成立且生效,顾客付款,琴行交琴,双方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该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顾客作为消费者,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那么,顾客是否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呢?
    根据消法,仅仅是网络,电视,电话销售等方式,顾客享有无理由退换的权利。因此,若高地琴行坚决不退款,在琴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于法,于理,均毫无问题。在此也明确一个问题,即使淘宝店没有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标志,也应承担无理由退换的义务,但应当由顾客承担运费。

    不过,高地琴行所称所谓的辛苦费,无疑是没有依据的。
   
    就合同法角度来讲,在合同成立之前,双方的磋商过程中,是存在先合同义务的,在消法中,商家是有义务对商品做出说明,回答顾客咨询的,在交易习惯中,顾客询问,甚至简单的试用,也是合情合理的。当然,高地琴行耐心回答顾客咨询,也是值得称赞的,只是,这并不构成收取费用的理由。

    根据高地琴行刚才所发的帖子,他声称500元,是一个回收的情况,这个解释在我看来,是很难说得通的。

    首先,双方交易结束仅仅数分钟,顾客即要求退货,琴行将之称之为回收,即使没有法律知识,也可以看出这个解释无疑是违背常理的。

    其次,如果是回收,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这无疑属于建立一个新的买卖合同,即顾客卖琴,琴行买琴,双方达成新的合同。要成立新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顾客有卖琴的意思表示,琴行有买琴的意思表示,双方就价款等问题达成合意,方能订立新的合同。而在此事中,顾客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退货,就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是来向琴行出售这把琴的,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合意,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成立一个新的买卖合同。

    综上,在这次的退琴事件中,从法律上来看,是双方在买卖合同履行后,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纠纷。高地琴行作为守约方,要求买家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
   
    那么,违约金如何确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损失计算。所谓实际损失,可以包括物品损坏,因履行该合同而失去交易机会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等,因此,应当结合当时的商品的使用情况,交易惯例,违约情形等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有约定的,超出百分之30的,视为过高。琴行收取500元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结合本次纠纷中的实际情况,买家在仅仅几分钟后,即要求退货,琴并没有使用,也没有受到损害,其违约情形较轻,琴行也完全可以将此琴作为新琴予以出售,其损失,主要是因履行先合同义务,即回答顾客咨询所造成,而这一义务,是琴行经营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那么,琴行的损失微乎其微,而所收取的违约金即高达百分之20有余,对于买家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高地琴行没有义务退货,也有权利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但500元无疑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以上意见,本人尽量持较为中立的角度作出判断,供各位参考,鉴于学识有限,有错误之处也请大家见谅,献丑
发表于 2015-1-21 0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法律问题哈,开发票了没?
发表于 2015-1-21 00:4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法律是低于道德的社会底线
发表于 2015-1-21 0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围观围观
发表于 2015-1-21 0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wasamyyju 于 2015-1-21 02:01 编辑

能看到LZ这样的帖子真是太好了,解答了我很多疑惑。

只是有些人,你跟他说道理,他给你唠法律,你跟他说法律,他给你唠道德
发表于 2015-1-21 01: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言论让我想起了国外购物的一次经历。 国外很多都是可以退货的但是店家有明确标明20%-30%的restock fee。 我当时买的一个levys的皮琴包话了近300美金。收到货之后发现做荷包的皮质很长一道折痕(当然是不影响使用的)直接就退货了,然后来回运费加上所谓的30%的restock fee直接亏损100美金。 我虽然气愤但是无话可说。

觉得店家应该学乖点在店铺介绍的时候明码一个“退货须知”。
本人觉得高某在这次事件当中没有错误,收费500确实比较高了但是不至于套上奸商的名号。  至于他如何树立那些平日没事就找他做对的对头们的,我就不多插嘴。。那帮人可是真厉害
发表于 2015-1-21 01: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kawasamyyju 发表于 2015-1-21 00:59
能看到LZ这样的帖子真是太好了,解答了我很多疑惑。

只是有些人,你跟他说道理,他给你唠法律,你跟他说法 ...

人罗老板开贴用法律分析来证明自己道德清白本身就是作大死,围观群众也就是起个哄罢了。
现在我最关心的就是罗老板会不会再次改口把回收改为退货。
发表于 2015-1-21 02: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怎么就结束不了了
发表于 2015-1-21 02: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形而上学 讲那么多没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9:59: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awasamyyju 发表于 2015-1-21 00:59
能看到LZ这样的帖子真是太好了,解答了我很多疑惑。

只是有些人,你跟他说道理,他给你唠法律,你跟他说法 ...

许多人都喜欢不讲法律讲道德,问题是法律都不遵守的人会讲道德吗
发表于 2015-1-21 10: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死人还能协商解决呢,人家双方你情我愿,外人在说三到四,是不是有点操大心啦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0:2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306956990 发表于 2015-1-21 10:08
打死人还能协商解决呢,人家双方你情我愿,外人在说三到四,是不是有点操大心啦 ...

琴行是做生意的,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客户群体,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琴行的消费者,怎么能说是外人呢
发表于 2015-1-21 10: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就等着挨喷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0:2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aul_ 发表于 2015-1-21 01:40
楼主的言论让我想起了国外购物的一次经历。 国外很多都是可以退货的但是店家有明确标明20%-30%的restock fe ...

这是个办法,但在中国,店家单方面制作的告示,尤其是这种可能加重对方义务的,是存在效力问题的
发表于 2015-1-21 10: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euronymous 发表于 2015-1-21 10:20
琴行是做生意的,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客户群体,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琴行的消费者,怎么能说是外人呢 ...

法律对于小店根本不起作用,新街口的琴行,很多连营业执照都没有,去买琴,没有一家会给你开正规增值税发票,都是一张收据而已。你的分析还算合理,有很多问题是法律解决不了的。对于那退琴的小女孩,扣他500,也比花去2300强,不想要的东西,都想尽快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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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0: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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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1: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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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2: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11:52
楼主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果然分析的头头是道,很有条理,不过,您的思维有点混乱。
首先,您最开始 ...

首先,我的立场很明确,我不支持任何一方,只说法律上的问题,不用把自己放在一个受委屈的位置。
其次,辛苦费一说是之前卖家自己在帖子里说的,当然,如果没有说过,那也就不需计较这个问题。
最后,我的帖子里明确分析了为什么我不认为存在第二次交易的理由,指责他人思维之前,请先认真读帖
发表于 2015-1-21 12: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件事大家就讨论收取500元是否合理也就足够了,其他的指责谩骂或者声讨,我觉得有点扯淡了!弄个投票一点意义没有,各自代表的立场不一样,投啥票,就单独讨论收多少合适得了,再说事都发生了,能倒退回去吗?
发表于 2015-1-21 12: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11:52
楼主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果然分析的头头是道,很有条理,不过,您的思维有点混乱。
首先,您最开始 ...

终于发现一个最客观的人了,没有之一
发表于 2015-1-21 12: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森也先
你的意思是坑也就坑了,不用讲理了?  发表于 2 分钟前

我说了这件事也就是围绕收500,多不多去探讨,你觉得这里大部分人是在讲理吗,是换位思考吗?是冷静的分析问题吗,绝大部分都是把自己角色转化为当事人了,既然不客观不冷静,能讲出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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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2: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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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2: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森也先 发表于 2015-1-21 12:50
有理的人没必要这么多话,窃以为。说错了请指正。再说一句:自从看店后有心理阴影了,对买家真心不敢往好 ...

我早就说过,言多必失,你看豪运事件,人家就不解释,奸不奸让你们去猜,解释什么?不解释这件事就定不了性,猜去呗!所以说有些事越描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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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2: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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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3: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306956990 于 2015-1-21 13:05 编辑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11:52
楼主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果然分析的头头是道,很有条理,不过,您的思维有点混乱。
首先,您最开始 ...


我很赞同你的说法,500多不多,人家小女孩都没意见,要是随便给点钱就可以退货的吗,那我愿意天天去新街口买万元级别的吉他和音箱,玩玩,体验下,当天就去退货,也没啥损失,还能体验高档设备,人家商家早关门大吉啦。多扣钱就是治那些没有主见的人。
发表于 2015-1-21 13: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1 13:29 编辑

我以前也说过,现在法律越来越有约束力,对消费者也有一定保障,抛开产品质量问题退货不说,那么那些无理由被退货的商品哪去了?是不是又转嫁给下个消费者了,这也是现在这一行或者说所有销售行业的一种潜规则吧!那么对于下个买家公平吗?过手的东西再新也是过手了,其他东西还好说,特别是乐器,谁愿意拿全新的价钱,去买个过手的东西呢?其实无理由退货也是把双刃剑,对要退货的消费者有利,对商家或者说下个买家都是无利的!所以说像这种事情,没有绝对的对与错,看自己站在什么角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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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3: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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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7: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13:57
OK  我们再来讨论一下  楼主  我没有指责您的意思  就仅仅是讨论而已
  我先引用一句您的原话“要成立新 ...

1.就连罗老板也是先说退货后改口称回收的,你倒看得比他还明白。反正那妹子也不会上坛吐槽,你们就抱着罗老板的一家之词明白去吧。

2.没人只用时间来界定能否退货,鉴定成色也是重要一环。如果买家买完琴1分钟后不小心把琴磕马路牙子上了,这时再想退,怎样也不会全额退款。你举的例子里,退充电宝时也必然有检测电池寿命的过程,如果不能退,说明商家没这个条件。当然没条件不是错,用醒目标语写明了贴店里就成。
那在这事件里是什么状况呢?现在连店主罗老板都认定这琴擦一擦就能按原价卖了,你想表达的难道是那500是擦琴费?

3.至于你之后举的例子就更不着边际了。如果那店主真没经过市场调研就先进20个“黄金拨片”,那他的智商本身就不大适合做生意。
发表于 2015-1-21 17: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有一点似乎是各方的共识:不作死就不会死。
发表于 2015-1-21 18:1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谁让国内琴行口碑不好。出了事大家都讨伐,水太深了。只围观。
发表于 2015-1-21 18: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事论事,可以加精华么?可以做案例么?可以上首页么?
发表于 2015-1-21 18: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12:38
其实这件事大家就讨论收取500元是否合理也就足够了,其他的指责谩骂或者声讨,我觉得有点扯淡了!弄个投票 ...

难道不是罗500自己投的票?有人逼着他投票么?他早表示过相信群众。结果。。。。。。又耍泼妇。。
87.jpg
投票结果.jpg
狡辩.jpg
发表于 2015-1-21 18: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出尔反尔的人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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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9: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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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9: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ltch630小佩老爹 发表于 2015-1-21 18:40
难道不是罗500自己投的票?有人逼着他投票么?他早表示过相信群众。结果。。。。。。又耍泼妇。。 ...

自己发的难倒就不是扯淡了,上论坛找公证,更是扯!有几个人是就事论事的!冷静分析,换位思考的,大部分是站在不同立场说出不同的话,那么这投票不就是扯淡吗?
发表于 2015-1-21 20: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弦颤音 发表于 2015-1-21 19:44
刚刚到家,继续讨论。
1,我在第一次发帖子的时候,就说了,那不是回收,卖家说错了,卖家把自己一个不是 ...

1.既然你这么说,那我的疑惑已经解开了,就是你的确看得比罗老板还明白,虽然你的推论是建立在他的一家之词上的。至于我个人则完全不觉得讨论这个有意义,既然你之前说了,我就想问明白,仅此而已。

2.我早说了,“当然没条件不是错,用醒目标语写明了贴店里就成。”你没那么好心,就明确告诉顾客“我没那么好心”,否则也是浪费顾客时间。

3.充电宝:参考2,我没说你们是错的。往大里说,电脑城被电商揍得直不起腰本来就不是你们的错。=_=

4.黄金拨片:他的智商不适合做生意,就该被人这样玩儿,别怪别人不额外照顾他。
发表于 2015-1-21 20: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哥白尼是被烧死的?。。。
发表于 2015-1-21 20: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部分就是论事我承认,但是那些说必须退无理由退的人,换位思考了吗?是就事论事是公正,还是自己沉迷于小姑娘的角色不能自拔!
发表于 2015-1-21 2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Worm14 发表于 2015-1-21 19:51
自己发的难倒就不是扯淡了,上论坛找公证,更是扯!有几个人是就事论事的!冷静分析,换位思考的,大部分 ...

有很多事情是不能靠简单换位思考来解决的。
在很多问题上,比如琴的进价、进货渠道、工作状态等等,买家是永远不可能做到和卖家一样了解的。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前提下硬推换位思考,就是赤裸裸地在欺负消费者。
发表于 2015-1-21 2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orm14 于 2015-1-21 20:50 编辑
cataroo 发表于 2015-1-21 20:30
有很多事情是不能靠简单换位思考来解决的。
在很多问题上,比如琴的进价、进货渠道、工作状态等等,买家 ...


你说的这个确实是对的,但是商家也是一样的,现在有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全宝一天有多少被无理由返回的货,商家和消费者如果都做到为对方着想是不是更好,如果不换位那就是恶性循环!你说渠道,进货价其实和消费者有关系吗?觉得贵了不合适就不买,就算GC也做不到,什么都透明吧!商家更没有义务把进货渠道钱,和进货价公布吧,如果这样生意还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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