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他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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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uronymous 于 2015-1-21 00:12 编辑
最近论坛里都是关于高地琴行的帖子,双方各执一词,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就这件事的法律问题,我想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供各位参考,错漏之处也请各位尽情拍砖
对于高地琴行一事,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顾客上门买琴,琴行卖琴,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合同成立且生效,顾客付款,琴行交琴,双方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该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顾客作为消费者,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那么,顾客是否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呢?
根据消法,仅仅是网络,电视,电话销售等方式,顾客享有无理由退换的权利。因此,若高地琴行坚决不退款,在琴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于法,于理,均毫无问题。在此也明确一个问题,即使淘宝店没有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标志,也应承担无理由退换的义务,但应当由顾客承担运费。
不过,高地琴行所称所谓的辛苦费,无疑是没有依据的。
就合同法角度来讲,在合同成立之前,双方的磋商过程中,是存在先合同义务的,在消法中,商家是有义务对商品做出说明,回答顾客咨询的,在交易习惯中,顾客询问,甚至简单的试用,也是合情合理的。当然,高地琴行耐心回答顾客咨询,也是值得称赞的,只是,这并不构成收取费用的理由。
根据高地琴行刚才所发的帖子,他声称500元,是一个回收的情况,这个解释在我看来,是很难说得通的。
首先,双方交易结束仅仅数分钟,顾客即要求退货,琴行将之称之为回收,即使没有法律知识,也可以看出这个解释无疑是违背常理的。
其次,如果是回收,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这无疑属于建立一个新的买卖合同,即顾客卖琴,琴行买琴,双方达成新的合同。要成立新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顾客有卖琴的意思表示,琴行有买琴的意思表示,双方就价款等问题达成合意,方能订立新的合同。而在此事中,顾客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退货,就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是来向琴行出售这把琴的,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合意,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成立一个新的买卖合同。
综上,在这次的退琴事件中,从法律上来看,是双方在买卖合同履行后,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纠纷。高地琴行作为守约方,要求买家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
那么,违约金如何确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损失计算。所谓实际损失,可以包括物品损坏,因履行该合同而失去交易机会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等,因此,应当结合当时的商品的使用情况,交易惯例,违约情形等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有约定的,超出百分之30的,视为过高。琴行收取500元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结合本次纠纷中的实际情况,买家在仅仅几分钟后,即要求退货,琴并没有使用,也没有受到损害,其违约情形较轻,琴行也完全可以将此琴作为新琴予以出售,其损失,主要是因履行先合同义务,即回答顾客咨询所造成,而这一义务,是琴行经营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那么,琴行的损失微乎其微,而所收取的违约金即高达百分之20有余,对于买家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高地琴行没有义务退货,也有权利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但500元无疑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以上意见,本人尽量持较为中立的角度作出判断,供各位参考,鉴于学识有限,有错误之处也请大家见谅,献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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