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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吉他ftp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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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6 1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吉他ftp站

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
大家好,我的吉他资源ftp站已经建好。欢迎访问,并提出宝贵意见
我的ftp 211.80.82.27  
希望有自己ftp的朋友在后面跟贴,以方便大家共享。
也希望有吉他资源的朋友能积极上传。
谢谢!!!!!!!!!!!!
发表于 2002-9-26 13: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我本来很想有一个的。但是由于我只能在网吧上网所以只能忍着吧:)
发表于 2002-9-26 16: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建议把此贴置顶呀!有FTP的才跟贴!!!!
发表于 2002-9-26 17: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ftp://cguitar.d2g.com  
文件用来下传试听,请必须在23小时内删除此文件,支持正版和你们的偶像,cguitar感谢你的合作!
发表于 2002-9-26 17: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不要跟贴,我们近日出台细则,然后大家跟贴,置顶保留,好吗?

谢谢合作。
 楼主| 发表于 2002-9-26 17: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本站所提供的一切资源只供学习使用,一切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版权纠纷与损失与本站无关,请大家注意。
曹律师在不在?!提点意见!!!!!!
发表于 2002-9-26 17: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吉他中国网站现在有商业服务,因此在该网站上的音乐资料如未经授权,是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用途的,打起官司来不能免责。但如果是各位网友自办的私人FTP,并不进行经营性活动,而且注明只能用于学习观摩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应当不构成侵权。
发表于 2002-9-26 17: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发表于 2002-9-26 17: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曹律师厉害!

BTW:johnny!我正在上传呢!呵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2-9-26 17:54: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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