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式学基本知识及常用名词
曲式的概念
摘自勋伯格著,吴佩华译,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作曲基本原理》第3页:
“曲式”(form)一词用于若干不同的含义。当用于“二部曲式”、“三部曲式”“回旋曲式”时,它主要指“部分”(Part)的数量(这里的“部分”一词用的是它的最最一般的意义,是指一部作品中的不加区别的要素、章节、或细分单元)。“奏鸣曲式”一词则不然,它暗示各部分的规模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在讲到“小步舞曲”、“谐谑曲”以及其他舞曲形式时,我们所想的又是该舞曲所特有的节拍、速度和节奏特点了。
用于美学意义时,“曲式”表明一首作品是一个“有机组织”,也就是说,它的组成因素就像一个活的“有机体”中的因素一样地作用着。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1-2页:
简单来说,音乐作品的合于一定逻辑的结构便称为曲式。曲式由每首作品的内容所决定,并努力与内容取得统一。这里必需区分音乐作品的“曲式”与音乐作品的“形式”两个不同的概念,曲式不等于形式,而只是形式的一部分。
摘自王宏建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的《艺术概论》第392页:
……至于曲式,那是各种形式因素按照一定的关系所构成的具体的音乐样式,是一种具表现功能的结构模式……正如每部作品都是独特的一样,每部作品的形式也是独特的。况且,曲式也是在发展变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每部作品都是一部曲式。当然,只有那些经典作品的结构,才会以严谨的音乐逻辑,高品位的规格,呈现出思想的魅力和程式美的魅力。因此,它们常常作为曲式分析的范例……
三部性原则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7页:
……三部性结构就是在遥相呼应的两部分之间,插入一个中间部分。
三部性原则包含了对立统一的辨证因素,三部性的“三”不是简单的数量关系,而是具有概括事物矛盾运动规律的质的意义,即体现出“否定之否定”的矛盾运动规律。
三部性原则在音乐中的具体体现,可用图式:A-B-A来表示,即主题(呈示)——离题(对比或引伸展开)——返题(主题再现)。三部性原则的核心是再现,因而也可以称之为再现原则(“再现”即音乐运动中的“否定之否定”)。
体现三部性原则的典型曲式是三段曲式及三部曲式。它同时也广泛体现在其他类型的曲式之中。三部性几乎是构架任何大型曲式的基石……三部性原则有时也可能体现在乐段或二段式这类小型曲式中,甚至也可能体现在一个乐句之中。
摘自勋伯格著,吴佩华译,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作曲基本原理》第155页:
绝大多数的音乐曲式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第三部分有时是第一部分的完全重复(再现),但在更多情况下多少有些变化。第二部分则形成一个对比。
对比的先决条件是统一。前后不统一的对比虽然在“描绘性”的音乐中还可以容忍,但是在组织得井然有序的曲式中却是不允许的……
动机(motive)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46页:
“动机”一般是指环绕一个主要重音(即小节中的强拍,有时将复拍子小节中的次强拍也看为重音)所结合的音组,这音组往往在曲调的音高关系、节奏、甚至和声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从而使它获得独立的性格,称为整体中表达内容的最小单位。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21页:
动机与乐汇(注1)一样,至少包含一个主要重音,尤其是小节的强拍的强音,若干乐音围绕该重音在1小节或不超过2小节的长度运动,便形成动机的规模。
短句/乐节(phrase)
摘自勋伯格著,吴佩华译,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作曲基本原理》第5页:
最小的结构单元是短句。它好像是音乐上的“分子”,由若干混成一体的音乐事件(event)组成,具有一定的完整性,而且非常便于同其他类似单元结合在一起。
“短句”一词从结构上来说接近于人们一口气所能唱出来的内容。它的结尾颇像标点符号中的逗号。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46页:
“乐节”则是乐句内部由于曲调和节奏方面的原因,在结构上所划分开的大于动机的部分,它在曲调和节奏组织上形成一个清晰的、较为独立的片段。与乐句相比较,乐节不仅在规模上不小于乐句,而且不一定必需具有像乐句所要求那样的、体现在曲调的结束音及和声的终止式上的明确的终止(乐句中最后的一个乐节除外)。虽然乐节也完全有可能具有明确的终止(例如和声上的半终止或完全终止),但与同一乐段中更大的结构单位的乐句相比较,乐节中的终止效果往往没有乐句中表现得那样明显,而曲调的较为稳定的结束与和声的明确的终止式,则是乐段中划开乐句的必要条件。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8页:
乐节指长度约为2-4小节的、规模较小的音乐片断,多数乐节相当于半个乐句的长度。乐节一般含有两个以上的节奏重音,旋律音调不够完整,由于它是在乐句的内部由旋律和节奏组合而成的较为清晰的片断,故其结构能够与乐句划分开。
乐句(sentence)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8页:
乐句是乐段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乐段内部的曲式成分。其长度一般约为4至8小节,具有一定的节奏音型和旋律的起伏,乐句的和声包含相对完整的内容,句尾通常要出现和声终止式(半终止或全终止)。
摘自勋伯格著,吴佩华译,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作曲基本原理》第28页:
一个完整的乐思或主题在习惯上称之为乐段或乐句。它们在古典音乐中通常是作为较大曲式的一部分而出现的(例如,ABA1曲式中的A),但偶尔也有独立存在的情况(例如在分节歌中)。有许多不同的类型,但它们在两方面是相似的:都围绕着一个主音,都有一个明确的结尾。
在最简单的情况下这些结构包含的小节数是偶数,通常是八小节或它的倍数。
乐句与乐段的区别在于第二个短句的处理以及其后的继续进行。
乐段(period)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46、74页:
……在一般情况下,以完全终止(原调性或另一调性)来结束的完整或相对完整的乐思称为乐段。乐段可能构成独立的乐曲,也可能作为某一曲式的一部分。
从主题材料结构方面来看,形成乐段中各乐句之间的关系是区分乐段类型最重要的方式,习惯上往往据此来将乐段分为两大类:重复主题材料的乐段与不重复主题材料的乐段。重复主题材料的乐段又可分为单乐段和复乐段两类……不重复主题材料的乐段都是单乐段。
从和声、调性方面来区分乐段类型则可分为统一调性的乐段与转调乐段两类。统一调性的乐段是不转调或只有结构内部临时转调的乐段……转调乐段则是乐段的开始与结束并非同一调性,亦即乐段终止于其他调性上。
从具体结构的完整与稳定方面来区分乐段类型,则又可分为收拢性的乐段与开放性的乐段两类。
在一般情况下,转调乐段(单乐段、复乐段)和开放乐段往往不能称为独立的完整曲式,这类乐段由于结束的不稳定感觉,要求音乐进一步展开。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2-15页:
乐段是规模最小的曲式单位。因其容量所限,一般建立在一个音乐主题的基础上,表现单一形象和性格,很多乐曲的主题就常常以乐段的结构加以陈述,因此,乐段可以表达完整或相对完整的乐思……乐段具有以下结构特征:
1.乐段一般由两个以上的乐句组成。从整体上看,乐句是乐段的基本组成部分。
2.在多声音乐中,乐段的和声进行具有一定的布局格式。
3.乐段常常表现出呈示性的陈述,即主题材料的重复性、单纯性;和声调性的统一性;结构长度的方整性或规整性以及音乐性质的稳定性。
4.乐段具有比较完整的旋律音调,整个音乐体现出某种艺术含义。
复乐段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38页:
复乐段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复乐段的“复”,为重复或复合的意思。它既是一个量的概念,即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乐段的份量,又是一个质的概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乐段的内容为重复关系。
复乐段的次级结构为单乐段……这些单乐段联合组成的结构关系,必须是平行重复的关系。不过,这些乐段的联合又不能是完全照样的重复,它们至少应体现出不同的终止式对应。简言之,这些单乐段之间应是同头变尾的联合关系。对比的复乐段是不能成立的。
段落/相当于乐段规模的结构/大致相当于乐段规模的非正规乐段的结构(注2)
主题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9页:
在一首乐曲或一个音乐段落中,能体现该乐曲或段落的基本性格面貌的乐思,称之为主题。主题也即是主导乐思。主题的长度并无严格的规定,它通常是一个乐句或一个乐段。
……变奏曲式中变奏所据的母体,称之为主题……
一段曲式/一部曲式(A)(注3)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2页:
由乐段构成的曲式,称为一段曲式。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46页:
由于乐段是完整曲式范畴中最小规模的结构,只包含一个基本的部分,可以称它为“一部曲式”。
(例:内蒙民歌《牧歌》,青海民歌《在那遥远的地方》,黄虎威钢琴组曲《巴蜀音画》第一乐章“晨歌”)
二段曲式/单二部曲式(AB)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87-99页:
曲式中比乐段规模稍大的结构是简单的二部曲式,即所谓“单二部曲式”。在全部曲式的范畴中,它仍然是小型的,即除了作为独立曲式之外,它也是作为大型曲式基础的完整结构之一的曲式……单二部曲式的第一部分具有乐思初步陈述的意义,其结构便是完整的乐段。单二部曲式的第二部分则往往由于是第一部分乐思陈述的进一步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单二部曲式由于第二部分的不同写法,就其最主要方面即是否应用第一部分已经陈述过的主题材料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a.主题材料再现的单二部曲式,即表达基本乐思的主题材料在曲式的第二部分后半或结尾处再现,简称为“有再现的单二部曲式”;b.没有主题材料再现的单二部曲式,即在曲式第二部分分不出现清楚的、前面部分的主题材料,简称“没有再现的单二部曲式”。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2页:
二段式的第一部分是一个呈示性的乐段……二段式的第二部分也是一个乐段或只是一个相当于乐段规模的结构。该部分最重要的特征是,引入较新的主题材料,使它在呈示段的音乐陈述结束时,又引发乐思发展的新意向……由于后段的前句(可称之为中句)都必须与呈示段产生某种对比,故分类的根据可再进一步落实到后段的后面乐句的形态差别,即:
1)后段的后句再次出现呈示段的主题材料,使呈示段与后段之间形成一种主题材料隔时重现的统一关系,称之为再现二段式
2)后段的后句沿后段的前句的乐思继续发展或与之呈平行关系,称之为无再现二段式。
(例:舒伯特《摇篮曲》,贝多芬《欢乐颂主题》,巴托克《献给孩子们(二)》之3,卡普拉《玛丽亚!玛丽!》,舒伯特《泪洪》)
三段曲式/单三部曲式/小三部曲式(ABA1)(注4)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69-70页:
由三个相对独立的乐段(或相当于乐段的段落)按三部性结构原则组合而成的曲式,称为三段曲式。
三段曲式是在二段曲式,特别是带再现的二段曲式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三段曲式的第一部分与二段曲式一样是一个呈示性乐段……对比的中段与再现段显示出较明显的分离性而相对独立。
三段式的“三”,不只是一个量的概念,而是具有质的规定性,即它必须是具有三部性结构特征的。也即是说,三段式的第三段必须是第一段的再现(或变化再现)。
三段式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中段写法的不同类型。
1.根据呈示段的主题材料加以变化,展开,可称之为引伸型;
2.以新主题材料写成,称之为并置型;
3.兼用呈示段主题及新材料写成,可称之为综合性。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111、126页:
单三部曲式是音乐作品中最常见的结构之一,它是单二部曲式的进一步发展,由三个同等重要的部分组成。和单二部曲式一样,它的第一部分是正规的乐段,其他两个部分则可能是乐段,也可能是大致相当于乐段规模的非正规乐段的结构。三个部分的作用各不相同,但组成为完整的统一体。
单三部曲式的第三部分如果基本上重复或变化重复曲式的第一部分音乐,则称之为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如果第三部分不是第一部分主题的再现,则称之为没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
在音乐作品中没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应用得较少……
……可以将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分为两种类型,即展开中部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及对比中部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由于没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中不存在这种分类,所以一般简称为“展开中部的单三部曲式”及“对比中部的单三部曲式”
摘自勋伯格著,吴佩华译,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作曲基本原理》第155页:
A-B-A1曲式中的A段可以是一个乐句或一个乐段,它结束在大调的I、V或III(iii)或小调的i、III、V或v上。至少开端部分应该清楚地表现出调性,因为下面就要出现对比。
A1段(即再现部)如果是一部独立作品的结尾的话,是结束在主音上的。它很少是一个未经变化的重复。最后一个终止式一般与第一段的终止式不一样,即使两者都进行到同一音级。(注5)
(例:肖邦《玛祖卡》Op.33 No.2,黎英海改编塔尔族民歌《在银色的月光下》,贝多芬歌曲《我爱你》,张敬安、欧阳谦叔《洪湖水,浪打浪》肖邦《夜曲》Op.15 No.1,格里格《阿尼特拉舞曲》)
复二部曲式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162-163页:
如果二部曲式的每个部分本身已是单二部或单三部曲式,或者其中一个部分是单二部或单三部曲式,而另一部分是乐段或相当于乐段的结构,这样的曲式称为“复二部曲式”。
单二部曲式分为再现的单二部曲式和没有再现的单二部曲式两类。从理论上说,这两类在复二部曲式中也都应该存在,但在实际创作中,再现的复二部曲式的乐曲却少到几乎没有……一般遇到的以复二部曲式写成的作品都是没有再现部的复二部曲式……(例:肖邦《夜曲》Op.32 No.1)
三部曲式/复三部曲式(注6)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143-153页:
复三部曲式是一种有再现部的、较大型的三部性结构,它直接由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发展而来。和有再现的单三部曲式相类似,复三部曲式由三个部分组成,但它的每个部分已不仅仅是乐段或相当于乐段的规模的结构而往往比乐段的结构更复杂。三个部分中第一部分乐思的呈示往往已构成单二部或单三部曲式,第三部分则是这一部分准确或变化的再现……中间部分即第二部分往往与两端部分形成对比,结构也比较自由。中间部分与再现部分可能是单三部曲式或单二部曲式,也可能是乐段或相当于乐段规模的结构。
复三部曲式的不同类型,主要是由于中间部分的不同写法、中间部分机构上的不同特点所形成的。
曲式的中间部分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1)中间部分本身形成独立、完整的曲式结构,即所谓“三声中部”……2)中间部分的结构不成为完整的曲式,音乐具有自由展开的特点,即所谓“插部”
有时复三部曲式的中间部分兼有三声中部与插部的特点,难以简单地归入某一类。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22页:
三部曲式与三段曲式一样,是按照三部性结构原则组合而成的曲式。它是三段曲式的扩大形式。三部曲式的三个组成部分(或至少其中一个部分)的结构为大于乐段的曲式。引伸型的二段曲式及三段曲式是构成三部曲式次一级结构的最常用的曲式类型。
三部曲式的第一部分称为首部,第二部分称为中部,第三部分是再现部(原样或变化再现第一部分)。三部曲式的中部与两端形成对比……
三部曲式的分类与三段曲式一样,也取决于曲式中间部分的写法。中部的写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呈示性中部。
三部曲式起源于欧洲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舞曲体裁。当时常常将两首体裁相同的舞曲连接在一起演奏,随后再将第一首舞曲复奏一遍,于是便连缀称为一首三部性的乐曲。放在中间的那首乐曲,本身在曲式上是相当完整的,段落界限分明,具有呈示性特征;只是由于在配器上常改用较少乐器,特别是常用三件管乐器重奏,故习惯上就将它称为“三声中部”(Trio)。
(二)展开型中部
展开型中部也称之为插部。这种中部在写法上既可引进新材料(较多见),也可据首部的素材展开(较少见)。展开型中部通常具有不稳定的陈述特征,结构不具有独立的完整性,内部的段落界限较不分明,调性与和声也常呈动力性和开放性形态。
(例:贝多芬《钢琴奏鸣曲》Op.2 No.1第三乐章,勃拉姆斯《匈牙利舞曲》No.5,贝多芬《钢琴奏鸣曲》Op.7第二乐章,肖邦《bE大调圆舞曲》Op.18,德沃夏克《幽默曲》Op.101 No.7)
变奏曲式(A主题+A1+A2+A3+A4……/AB双主题+A1B1+A2B2+A3B3……)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192-204页:
由代表基本乐思主题的最初陈述及其若干次变化的重复或展开(称为“变奏”)所构成的曲式称之为变奏曲式。
一般的变奏曲都是以某一个主题作为变奏的依据……变奏数目不定……有时可遇到两个主题即双主题的变奏曲……两个以上的变奏曲则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遇到。
严格变奏包括“固定低音”变奏、“固定曲调”变奏、“装饰变奏”三种类型,第三种由于应用得较为广泛被认为是严格变奏曲的主要形式。
“装饰变奏曲”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自由变奏曲”,“自由变奏曲”的特点首先在于各变奏形象的对比变化上,因此又被称为“性格变奏曲”。
摘自高为杰、陈丹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曲式分析基础教程》第171页:
由代表基本乐思的音乐主题的最初陈述及其若干次变奏所构成的曲式,称为变奏曲式。
变奏曲式依据变奏方式的不同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某种风格差异,可以分为“固定低音变奏”、“固定旋律变奏”、“装饰变奏”(又称严格变奏)以及“自由变奏”(又称“性格变奏”)四种类型。变奏曲式常用作独立的音乐作品,也适合作为套曲曲式的某一个乐章或者其他大型曲式的某一个部分(较为少见)。
(例:阿连斯基《固定低音》Op.5 No.5,格林卡《波斯合唱曲》,莫扎特《A大调主题变奏曲》,刘庄《钢琴变奏曲》,贝多芬《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
回旋曲式(ABACA)
摘自勋伯格著,吴佩华译,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作曲基本原理》第245页:
回旋曲式的特点是一个或几个主题得到重复,其间以一些间插性的对比段来加以分隔。
三部曲式(小步舞曲——三声中部——小步舞曲,或谐谑曲——三声中部——谐谑曲)是这类结构的原型。在贝多芬《第四》与《第七交响曲》中可以看到类似大型回旋曲式的结构,谐谑曲乐章的两次重复形成了ABABA曲式。舒曼通过增加第二个三声中部(例如在《第一》与《第二交响曲》的谐谑曲乐章、《a小调弦乐四重奏》与《钢琴五重奏》中)而形成了ABACA曲式。
在一些名曲中可以找到以下类型的结构:
行板曲式(ABC与ABAB)(译者:把这些曲式称之为“回旋曲”也许是言过其实)。
较小的回旋曲式(ABABA与ABACA)。
大型回旋曲式(ABA-C-ABA),其中有三声中部(C)。
奏鸣回旋曲(ABC-C1-ABA),其中有Durchfühung(C1)。
大型奏鸣回旋曲(ABA-CC1-ABA),其中既有三声中部又有Durchfühung。
摘自吴祖强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曲式与作品分析》第166页:
回旋曲式的结构原则如下:曲式中具有首要意义的主题(即表达乐曲内容最重要的、具有相当完整、独立意义的部分)与不同性质、不同结构的若干插部相交替,不只一次反复出现,在这个原则上构成的乐曲的曲式称之为回旋曲式……构成回旋曲式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首要意义的主题部分即“主部”至少出现三次,交替其间的、以新的材料构成的“插部”则至少要有两个。因此作为回旋曲式的结构,至少必须具有相平衡的五个部分……由此得到下列图式:
A(主部)+B(第一插部)+A(主部)+C(第二插部)+A(主部)……A(主部)
……三部曲式(无论单三部曲式或复三部曲式)的中部和再现部如果连续反复,在反复时中部有较大的变化,或在反复时以新的相当的段落来替代原有的中部(如果是复三部曲式即引入所谓第二个 “三声中部”)便可获得上图式的最基本部分……这里可以看到回旋曲式与三部曲式的联系。此外还由于回旋曲是主部多次反复的曲式,可以将它……看成是把几个三部曲式加在一起来扩大曲式的一种表现,如下图示:
三部曲式
┌————┐
A + B + A + C + A + D + A ……
┖————┚ ┖————┚
三部曲式 三部曲式
(例:库普兰《亲爱的》,冼星海《到敌人后方去》,拉威尔《帕凡舞曲》(钢琴))
[ 本帖最后由 阿川 于 2008-8-31 00:0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