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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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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一狼假寐 于 2009-7-22 18:28 发表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胡某是在公共场合飙车出事儿的吧?是撞死人了吧?在行为上是主观和客观上都可以预期后果的吧?超车行为是累犯吧?“70”码是特别恶劣情节吧?
这个罪行的构成要件,明确要求必须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人身生命危险(财产本案不涉及). 而超速驾驶行为本身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具有上述特性.
其实所谓彪车的定义本身就很狭隘. 我记得我们一种半官方的认定是两车或多车尾随,追逐什么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 只要是两车或多车从同一点出发,相约去到同一目的地点, 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 他们一定是要紧紧跟随彼此,防止被冲散的.而且由于当时的交通状况,基本上一定会发现彼此超越的现象................而所谓彼此竞争,本身就是一个主观行为.也就是说开车的人说我们是比赛就是比赛,说不是比赛就不是比赛............因此你可以看到,没有任何的国家有任何的法律条文对于彪车这一"违法行为"有任何清晰的定义.........他实际上触犯的法律条文是关于超速和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大概可能还有违反交通信号灯............................不过我追这个案子很久, 自始至终没有找到任何能够证明当时的路口是否有交通信号灯以及如果有,当时的信号灯是什么状态的报道或证据....................
如果是有信号灯的路口, 那么如果当时是红灯,则汽车闯红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绿灯,那么就不存在斑马线的作用.那么就等于是行人横穿马路.那么根据交通法保护行人的原则,应当由行人承担次要责任,车辆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是没有信号灯的斑马线, 那么任何时候车辆都应该让行行人...............
狼同学请不要一味的同情弱者. 在这个案子中,双方都是受害人,请你客观地看待这个事情.还有它已经吸引了过多的不应该有得关注,这对胡某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舆论事实上已经引起了司法本身的判断, 所以应该打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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