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844|回复: 45

闲着没事,帮大家解答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21 18: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
现在闲得慌帮大家解答法律问题。

顺便认识些朋友

我天津的
重金属
法官
做过老板
喜欢读书
喜欢旅游

本贴也欢迎闲扯……
 楼主| 发表于 2009-7-21 18: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自杀,国际法不熟,其他都还行,经济和民事最擅长!
发表于 2009-7-21 19: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既老军医弹吉他以后,法官大人也加入了我们........................

下一个是谁?下一个是谁??下一个,他是谁???

下一个人就是你,没错,就是显示器前的你, 快点拿起你手边的吉他,来弹奏一曲寂寞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7-21 19: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卧槽……意料之中的冷清阿!
发表于 2009-7-22 12: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22 12: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路上的标牌写着XXX交警支队、XXX城市XXX部门
具有什么法律意义吗?
发表于 2009-7-22 12: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问题怎么解决???


有QQ吗?
细聊~!
谢谢!!!!
发表于 2009-7-22 12: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下。。。基本的  三权分立。。。

望   法官大人   指导一下基本的三权分立概念。。。和目前的  三权分立  现状。。。
发表于 2009-7-22 12: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問個很白癡的問題~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是不是婚后未還完貸款的部分算是共同財產?
還是說房產証上寫的是誰就算誰的?
:):):)
发表于 2009-7-22 13: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下。。。基本的  三权分立。。。

望   法官大人   指导一下基本的三权分立概念。。。和目前的  三权分立  现状。。。

中国压根就不允许..........
发表于 2009-7-22 13: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魔音 的帖子

原则上.....如果你没有做过婚前财产公证, 即使你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它婚后也是共同财产............即使做过财产公证...........几年以后也会变成共同财产............具体几年忘记了,也懒得查了.....................

法官大人,我倒是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你站在自己的立场,如果是你来判这几个案子,会是什么结果........具体的就是前阵子几个热点案子了..........比如xx娇.......还有尚未宣判的机场黄金案等等。。。。。只要是你觉得有意思的案子,都可以谈谈, 哦对了,还有许T提款门
发表于 2009-7-22 13: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下~~工程没合同~~后面欠下1W多~~只有对方电话录音说欠1W多块~~去劳动局那几个人忙着打牌根本没时间搭理~~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这样能拿到钱~~或者基本不可能拿到了?
发表于 2009-7-22 13: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幻觉之雪 于 2009-7-22 13:04 发表
请教一下。。。基本的  三权分立。。。

望   法官大人   指导一下基本的三权分立概念。。。和目前的  三权分立  现状。。。

中国压根就不允许..........


这个不是法律问题,这个是政治问题,咱还是不讨论了。。。。。。。。。。。。。。。
发表于 2009-7-22 13: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oulReaper 于 2009-7-22 13:14 发表
原则上.....如果你没有做过婚前财产公证, 即使你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它婚后也是共同财产............即使做过财产公证...........几年以后也会变成共同财产............具体几年忘记了,也懒得查了.................... ...


沒記錯的話,舊的婚姻法是婚前房產在婚后八年后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新婚姻法裏全款購買的房子只要婚前公正過,婚后無論過了多少年也一直視作個人財產的~
不過如果是有貸款的話小魔就不知道了~

:):):)
发表于 2009-7-22 13: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2848794.html
按照这个标准~~~GM阶层的将普通人打伤~但伤势属于上述内容范围内的算轻伤

可为啥一旦有普通人将GM阶层的打伤~且同样在上述内容范围内~基本报道出来的都是重伤呢?请问这里有什么法律依据嘛?
发表于 2009-7-22 13: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法官大人这么热心那我就问个小问题啦:如果我要出去卖唱,碰到城管怎么办?他们到底有没有权利没收我的东西?
发表于 2009-7-22 13: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ucifer1011 于 2009-7-22 13:43 发表
既然法官大人这么热心那我就问个小问题啦:如果我要出去卖唱,碰到城管怎么办?他们到底有没有权利没收我的东西?

城管有执行权~~~但是没有罚没权~~~但不同地方的城市管理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实上对城管的罚没权有适当的放宽~~所以基本上是各地灵活掌握的~~

不过问这个实在是有些多余~~我称之为GM阶层的这帮人~~说收就收不收也得收~~
如果你要反抗的话~~参见我在这帖子里的请教的那一个问题~~
发表于 2009-7-22 13: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弹琴犯法不。
发表于 2009-7-22 15: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莫误会。。。

我知道,三权分立 是政策问题了。。。

既然不能说,就和谐了。。。
发表于 2009-7-22 15: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见问不见答,没劲
发表于 2009-7-22 15: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姓胡的那个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会踢球,会打球能作为从轻判罚的理由吗?

还有,撞人的和出庭的到底是不是一个人??


另外,小声问一句:河蟹离这贴有多远?
发表于 2009-7-22 16: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发人呢?没影儿了啊
发表于 2009-7-22 17: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真悠闲呀  
发表于 2009-7-22 18: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琴兽不儒 于 2009-7-22 15:58 发表
请问姓胡的那个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会踢球,会打球能作为从轻判罚的理由吗?

还有,撞人的和出庭的到底是不是一个人??


另外,小声问一句:河蟹离这贴有多远?


可以明确地告诉您, 肯定是交通肇事罪. 而且已经重判了........可怜的孩子, 如果不是媒体的炒作,他可能最多一年,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即使他彪车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丝毫不能改变他本人并不想发生任何事故.................(当然,追求刺激是个人的事情, 危害到了其他人那就是大家的事情了)..........所以,不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他实施的都是不带有主观故意的过失伤人行为.应该说,判决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但是鉴于受害人家属接受了如此高金额的赔偿, 我个人认为对于胡某的量刑是偏重的
发表于 2009-7-22 18: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igdreamyr 于 2009-7-22 16:03 发表
长发人呢?没影儿了啊

可能意识到没啥意思了~嘿嘿~~
在咱们这块儿的太阳底下~~有颜色的人不需要法~~没颜色的人法不需要~~
发表于 2009-7-22 18: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七笔 于 2009-7-22 13:15 发表
请教下~~工程没合同~~后面欠下1W多~~只有对方电话录音说欠1W多块~~去劳动局那几个人忙着打牌根本没时间搭理~~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这样能拿到钱~~或者基本不可能拿到了?


行政机构不作为本身是可以以渎职罪进行起诉的...但是恐怕您个人没有这个能力......

至于对方欠款, 我个人一直认为诉讼是最有效的途径.....至于能不能拿回钱, 我不敢说,这要看你的律师和对方的律师的能力以及相关的证据是否充足了.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光凭这段录音是否足够不好说, 而且还要看对方如何应对
发表于 2009-7-22 18: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原帖由 lucifer1011 于 2009-7-22 13:43 发表
既然法官大人这么热心那我就问个小问题啦:如果我要出去卖唱,碰到城管怎么办?他们到底有没有权利没收我的东西?

城管有执行权~~~但是没有罚没权~~~但不同地方的城市管理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实上对城管的罚没权有适当的放宽~~所以基本上是各地灵活掌握的~~

不过问这个实在是有些多余~~我称之为GM阶层的这帮人~~说收就收不收也得收~~
如果你要反抗的话~~参见我在这帖子里的请教的那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看. 首先你的行为, 既然你确切地说去卖唱的, 也就是说你是一个经营行为, 那么肯定你是在城管的管理范围内的.........至于罚没权........这个你打官司不太可能会赢.......只能这么说

但是如果你只是个人的行为, 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那么城管是没有对你的管理权的.即使有人举报你噪声, 这个也是由公安和环保两部门联合处理的,而城管没这个权力.......但是我想你肯定是为了赚钱的.......所以........你还是低声下气点,看到城管来了快点跑来的实在.................
发表于 2009-7-22 18: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oulReaper 于 2009-7-22 18:17 发表


可以明确地告诉您, 肯定是交通肇事罪. 而且已经重判了........可怜的孩子, 如果不是媒体的炒作,他可能最多一年,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即使他彪车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丝毫不能改变他本人并不想发生任何事故.... ...

是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香蕉、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胡某是在公共场合飙车出事儿的吧?是撞死人了吧?在行为上是主观和客观上都可以预期后果的吧?超车行为是累犯吧?“70”码是特别恶劣情节吧?

当然如果非要说那条街是私人财产~主观客观上没法预期后果~以前从没超车~70码是官方自己胡说的跟他没关系~~那就算了


可是。。。。。。官方吃跑了撑的?没事儿就说是70码?啥时候这么人性化这么体贴了。。。。。
发表于 2009-7-22 18: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ellowwolf320 于 2009-7-22 15:51 发表
我们公司财务做的报表 公司晋级用的 给我工资 虚报了很多 实际得的 才是上报的 三分之二

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是否合理


目前掌握证据


你公司偷税漏税...........而且手法粗劣了点.........审计一查就查出来了.........但是恐怕即使查出来你也不会获得任何利益.......所以....通常这种事情大家都是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睛的.........

一般民营企业,小一点的公司,又有哪个不"做帐"呢
发表于 2009-7-22 1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一狼假寐 于 2009-7-22 18:28 发表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胡某是在公共场合飙车出事儿的吧?是撞死人了吧?在行为上是主观和客观上都可以预期后果的吧?超车行为是累犯吧?“70”码是特别恶劣情节吧?


这个罪行的构成要件,明确要求必须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人身生命危险(财产本案不涉及). 而超速驾驶行为本身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具有上述特性.

其实所谓彪车的定义本身就很狭隘.  我记得我们一种半官方的认定是两车或多车尾随,追逐什么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 只要是两车或多车从同一点出发,相约去到同一目的地点, 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 他们一定是要紧紧跟随彼此,防止被冲散的.而且由于当时的交通状况,基本上一定会发现彼此超越的现象................而所谓彼此竞争,本身就是一个主观行为.也就是说开车的人说我们是比赛就是比赛,说不是比赛就不是比赛............因此你可以看到,没有任何的国家有任何的法律条文对于彪车这一"违法行为"有任何清晰的定义.........他实际上触犯的法律条文是关于超速和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大概可能还有违反交通信号灯............................不过我追这个案子很久, 自始至终没有找到任何能够证明当时的路口是否有交通信号灯以及如果有,当时的信号灯是什么状态的报道或证据....................

如果是有信号灯的路口, 那么如果当时是红灯,则汽车闯红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绿灯,那么就不存在斑马线的作用.那么就等于是行人横穿马路.那么根据交通法保护行人的原则,应当由行人承担次要责任,车辆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是没有信号灯的斑马线, 那么任何时候车辆都应该让行行人...............

狼同学请不要一味的同情弱者. 在这个案子中,双方都是受害人,请你客观地看待这个事情.还有它已经吸引了过多的不应该有得关注,这对胡某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舆论事实上已经引起了司法本身的判断, 所以应该打住了
发表于 2009-7-22 18: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SoulReaper 的帖子

我不是一味的偏袒谁谁谁,也没人给我好处,只不过,我个人认为最近的很多案子,都受到舆论导向影响. 由"正义"的舆论当然是好事情,但是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 否则岂不是又从"法治"倒退回了"德治"???
发表于 2009-7-22 18: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想针对你的问题说点儿什么的。。。。后来一想算了。。。。
判都判了~~更何况~~~嘿嘿。。。。。。前面已经说过一些敏感词儿了~~这儿就不说了~~
发表于 2009-7-22 19: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一狼假寐 的帖子

嗯嗯,为了咱论坛好.如果有兴趣咱们单Q讨论一下
发表于 2009-7-22 19: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敏感话题,如果版主觉得不妥请删除
发表于 2009-7-22 19: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众~~估计到最后就不是聊这个了~~而是听我发些P用没有的牢骚 哎
发表于 2009-7-22 19: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一狼假寐 的帖子

说明兄弟现在过得不如意啊,才会发这种牢骚
发表于 2009-7-22 19: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oulReaper 于 2009-7-22 19:23 发表
说明兄弟现在过得不如意啊,才会发这种牢骚

如意也发~~~
总不能说我这几十年都不如意吧
发表于 2009-7-22 1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一狼假寐 的帖子

人生不如意十有**...........................关键是心态要好............................
发表于 2009-7-22 19: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hjjzone 的帖子

那要么你申请强制执行赶人家孤儿寡母出家门要么你们达成调解协议协商还款计划. 可能要分很多年分期还给你.......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7-22 22: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他中国官方

GMT+8, 2025-2-5 06:42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