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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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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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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本来不知道是谁打的
你一跑
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09-10-14 22: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昨天我在ktv玩的好好的,不知道被谁干了,脸上好长一条口子

[ 本帖最后由 bbloader 于 2009-10-14 22: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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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22: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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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球太危险了  我还是回火星吧
发表于 2009-10-14 22: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声点。。警察来了
发表于 2009-10-14 22: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现在是想怎样呢
人家不知道是谁打的,也不能来找你寻仇啊是吧
发表于 2009-10-14 23: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跑路不要紧,要是头像的照片你是你自己的,赶紧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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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23: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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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3: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咋事情那么多啊,有空上网就代表你蛮悠闲的
发表于 2009-10-14 23: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知道楼主一天都想些什么呢    没听过冲动是魔鬼啊   看你下次还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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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23: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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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3: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弹琴看书学习工作   很多事情可以做的。。。。
发表于 2009-10-14 23: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见楼主。。。
楼主是古惑仔么?
崇拜!
我以后在论坛就跟你混!
谁敢喷我。
小心脸上出口子!
发表于 2009-10-14 23: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按理说,不应该声张的。
很丢人的,小孩子才打架。
不知道楼主多大了。就算打架了,也最好装在心里,别到处说。并不光荣,也不能显得你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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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3: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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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23: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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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3: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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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去吧 失败是成功他母亲 你失败一次了 该成功了这回
我祝你成功
发表于 2009-10-15 0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过不去的坎儿
赶紧去香港投奔浩南哥跟山鸡哥,那小子要是敢找你赔偿,你再给他弄一道口子
发表于 2009-10-15 06: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跑了就跑了,打了就打了,没 楼上说的那么严重!!!!!

什么都不用管了,就当这事没发生过,不过,案发现场最好不要去了~!
发表于 2009-10-15 07: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LZ事还真多....    跟人动手  别动不动就抄家伙啊...这个还只是破像了....万一哪一天弄出一个KO的....LZ那时你后悔都来不急.........
发表于 2009-10-15 08: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美国吧...犯事了去美国就没事了
发表于 2009-10-15 08: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总把不金钱放在第一位,说明你还是有钱,以后继续干~~~杀啊~~~~~~~哈哈哈!
发表于 2009-10-15 09: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15楼说的很对
就不对楼主做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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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9: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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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9: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学电视里的吧!!!

是不是觉得有点帅啊

但是犯完事儿。。。你就有的苦恼了。。。总觉得心里有桩事。。。有个阴影

楼主要冷静啊。。。冲动可不好。。。你以后还要活几十年呢
发表于 2009-10-15 1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重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我国对刑事伤害案件标准分为重伤害和轻伤害两个标准,法院根据这两个标准对刑事案件被告的刑事责任做出不同的裁量。如果构成轻伤害,则可能被判处1-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构成重伤害则被处以3年以上的刑罚

兄弟你还真是悠闲啊
发表于 2009-10-15 1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青少年将被教育
发表于 2009-10-15 10: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案自首

我对楼主彻底无语,21岁还当自己16、17呢?
发表于 2009-10-15 10: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的真正目的是在炫耀他很勇猛,敢把别人的脸上拉一道大口子
发表于 2009-10-15 10: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晚上别一个人出门,不然小心人家报复
发表于 2009-10-15 10: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熟点儿不好吗?
发表于 2009-10-15 11: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LZ没经验啊
真干起来为啥要用刀子  瓶子什么的
没事练练   真到用时一俩拳就可以搞定一个
也不用弄得你现在这样狼狈
发表于 2009-10-15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确定找不到你你就接着上网,如果不能确定那就找人赔点钱算了,别到时候在进去了就麻烦了
发表于 2009-10-15 11: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的 楼主 你们都在一个地方混 。。。当时肯定又有别人在场吧 不太可能打听不到你 尽快自首 争取转成民事案件 赔钱了事化恩仇吧。


希望你吸取教训以后别这么SB了,

这么冲动还想让你爸你妈开开心心抱孙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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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2: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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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2: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下去,早晚有一天,楼主也是被人放倒的主儿。
回头是岸,投案自首吧!!
发表于 2009-10-15 12: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狱这东西就是给你预备的,赶紧去吧,那是你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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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5 13: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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