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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 1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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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曹呈宏在2004-06-02 19:11:41的发言:
哈哈。你不要误导人家啊。看得出来,你对法律问题的学习还是非常有心得的,因为奸淫幼女以明知为前提,这个不是在刑法里规定的,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如果不明知的,且后果不严重的,就不构成。但问题是这个解释出台后,尽管刑法学界都是赞成这一观点的,可刑法学界以外的人却对此口诛笔伐(尤其是全国妇联更是首当其冲),最高人民法院于是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这个问题于是就从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了。在中国当法律遇到了政治时就比较麻烦了,怎么办呢?还是不得罪人,最高人民法院搞了个内部文件,说这个司法解释的条文暂停使用。这个文件是内部文件的,不要说一般的老百姓不知道,连我们检察院的人一开始也不知道。这当然是不合法的,尤其是现在加入了WTO,更要有透明化,你一个内部文件发一下,怎么能停止公开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效力呢?而且从刑法学的理论角度看来,倒确实是那个司法解释没有解释错的,错的倒是后面的那个内部文件。于是北京的刑法学界又开会,会上对最高人民法院批评有加。不过批评管批评,反正政治这根弦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会再去惹祸上身的。所以现在你要是以不明知为理由对14岁以下的……,小心你的狗头! 
真是太感谢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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