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管理员

涉嫌盗窃GC吉他的嫌疑人视频监控录像 继续征集线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12 16: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
我觉得吧,事情没查清楚之前,还是别乱猜了,兵哥也算仁至义尽了,提前都说了,赶紧把琴还回来,就没事了。那哥们估计也是走火入魔,一个贪念没压住,做了错事。自己的路自己走,自己做的事,只有自己承担了。可惜了。
发表于 2010-3-12 16: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呵呵,已经公示1周了

他肯定看到这些

既然他想赌

我们就奉陪吧

毕竟,我们也不是大财主,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报案了(请别去猜疑警察怎么做)


其他是迟早的事
发表于 2010-3-12 16: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我素质再低,也不至于偷琴啊,
我弹琴的出身,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



要偷也偷些别的东西啊, 这里好多字打不出来,
见不着贼还不得骂两句泄泄气啊,,

最好别的也别偷,有本事自己挣钱卖去,
发表于 2010-3-12 16: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
发表于 2010-3-12 16: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没意思,曲曲2W元要把自己的青春赌上,哎,没必要,如果他看到的话应该赶紧还琴,赔礼道歉。
发表于 2010-3-12 17: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小兵吉他 的帖子

如果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宜公布录像和照片的,但是该案中的嫌疑人明显也已经超过18岁了,而且公布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录像不属于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范围。

至于有人说什么嫌疑人会狡辩吉他的价值,什么不是犯罪等等,简直是无知得可怕。
除非有第二个人或者客观证据表明他只是“捡到”了别人丢下的东西(貌似吉他不是摆在走廊上的吧?)但是丢失的物品是放在一个密闭的空间内,该物品就没有遗失,而他开门进去趁人不备将东西拿走,行为的主观上明显就是盗窃,大家要知道盗窃手段上还有“推门入室”这类的手段。比如说,如果你没把家门锁好,有人进去偷东西,数额等于或超过600元就是盗窃。

[ 本帖最后由 超超加油 于 2010-3-12 17:06 编辑 ]
发表于 2010-3-13 03: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偷东西是毋庸置疑 该抓 但我想到网络人肉的可怕力量 我也替他担心
他被抓要付刑事责任和对他自己的人生负责 但因为样子传到了网络 他额外要另外再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其实为什么要公示一周 为什么不直接报警
我只是好奇问问 没有什么特别的意思
因为我通常也不会传别人的照片上网 可怕的网络轻则P到样子像鬼 被骂长得丑 这样都不是大家想要的结果 哈哈

我认为如果公布照片目的是逼他自首 那这样的作用就管理员自己也知道是有还是没
更多的是对他憎恨的情感吧。。。

无论如果啦 支持正义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3-13 04: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3-13 09: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操蛋...
发表于 2010-3-13 09: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放他一条生路吧。。毕竟都是爱琴的人。。但是琴一定要追回来
发表于 2010-3-13 1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北京是什么情况,西安这里……
报案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备案具体追捕过程,还是得报案人自己想办法,公安机关只会提供一点点“协助”仅此而已。
如果北京也这情况,那公布照片人肉搜索就能理解了,不然的确对窃贼太损了。
2万块,脸丢大了。

PS:法律解释方法很多 别扯条款意义不大 具体裁决还是法官说了算。
网上传的提款机故障提了17万 判无期 这类事多了去了 根本解释不通
发表于 2010-3-13 11: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GC这事情私了为宜!

小伙子已经做了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了,GC不会重蹈覆辙吧。

现在都是市场经济了,找到他,让他原物归还,并且做出相应赔偿就可以了。人肉有点过分了。小伙子一生前途就被区区一把G给毁了。

我相信他那在里面的6分钟心理斗争非常厉害啊,只可惜最后理智输了。。。

私了了吧,放他一马吧。
发表于 2010-3-13 12: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ugle 于 2010-3-12 13:00 发表
他没有蓄意撬门盗窃,顺手拿走可以有很多种狡辩的方法


我们这还有好几把不错的琴,,你可以来拿走,然后咱们去派出所狡辩,以你的逻辑我保证你被判刑。玩吗?
发表于 2010-3-13 19: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草 是不是slash签名款?  见到如此极品吉他     要是我就不等八分钟了   抢了就跑  呵呵   
开个玩笑   祝早日找到吉他
发表于 2010-3-13 23: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 GC电声客服 的帖子

版主稍安勿躁

来普及下法律知识
盗窃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侵害程度: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他只是“顺手牵羊”而已,还会狡辩。那我就要告诉你了,判断盗窃和不当得利的标准是在手段上。趁人不备,开门入室,用这样的手段将他人贵重物品窃走。假如破天荒的说手段不是盗窃,但是盗窃物品的数额已经完全构成盗窃还绰绰有余。如果有人非要咬定这还不算盗窃,那么请你去银行柜台,趁人家不注意开门进去拿钱试试。
发表于 2010-3-14 09: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小伙真的是毁了 这辈子看来在大陆摇滚界都别想出头了
发表于 2010-3-14 17: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 ... ontent_13162598.htm

大了,上新京报了。。。

上新华网了


我才刚知道,竟然都采访过,看来网络的力量大啊,呵呵
发表于 2010-3-14 17: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香港栋笃笑黄子华嘛?超像喔~~~
发表于 2010-3-14 17: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放过偷东西的人~~~我靠!想要不能自己存钱买啊~我都天天吃饭省点才存钱买了个DIGITECH XMM~~~属于自己的东西玩得才开心,放心~
发表于 2010-3-15 02: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 说法 发布涉嫌侵权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环宇表示,失主私自发布此视频,存在一定侵权风险。如果视频中的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嫌疑人,并追究了刑责,发布就不会出问题。但如果这个人不是嫌疑人,那么发布者就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他建议琴行应报案
发表于 2010-3-15 10: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兵啊~~~

这帖子比我想象得发展速度还要快~~~

人肉真得是太可怕了……
发表于 2010-3-15 10: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55楼超超加油的回复!


回复60楼:你说的那点新闻我看了。想必你和那律师一样,平时挺忙的,遇到个事也没时间仔细看就匆匆下结论。

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但很多事分可能性大和小,可能性太小的事情就没必要去研究了。比如2012会不会来?会应为这2012而停下手里所有的事去为自己造诺亚方舟保命吗?

诸如:这个人没准不是嫌疑人 的这种可能性太小的事,根本没有提的必要!

最后,我们都在网上说了多少次了已经报案了已经报案了,这个糊涂律师还建议我们报案...真不知道他平时帮客户办案子是不是也这么糊里巴涂的!
发表于 2010-3-15 12: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
我的确没有仔细看就下结论哦 因为我都是在上网八卦嘛
其实你我都知道 我们都认准他就是嫌疑犯了 但在报警之前 在警察一天没说他就是的话 他也不算嫌疑犯吧 这是时
间的先后顺序 法律就是法律嘛 当然 这案子侵不侵权也没关系 就这样说一说而已

再说说那个律师 他不是你们的律师吧 你们侵不侵权关他什么事 他故意说这事的原因是因为他想做广告 如果你有留意那网页写了(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环宇表示) 人家是想做生意做广告 以你现在的心情体会不到那个新闻的用意吧。。。我知道你们说了无数次报案了 只是更想知道为什么不是第一时间报案

最后 在网上 论坛上大家互不相识 也不必为对方的感受负责 但我希望我说的话 没有很差的态度
发表于 2010-3-18 14: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火吧!上海晨报在报纸和其网站上也做报道了!

http://www.jfdaily.com/a/973056.htm
发表于 2021-2-6 12: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知道后来找到了还是没找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他中国官方

GMT+8, 2024-11-13 10:5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