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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3: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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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本版已经讨论过多次...所谓证据...我已经例举了不止一次两次...有时间你自己去慢慢翻...
首先第一点...我请问你一句...如果说属七即大小七...请你解释自然小调属七的问题...
第二...请读斯布索宾的<和声学>原本关于属七阐述...关于译文的错误...我想我解释的非常清楚了...这里再次重申一下...
原文意为:建立在属音上之七和弦为属七和弦.不论大小调,都是按照这样的结构构成.其中最常见的为大小七.
译文的错误在于将"不论大小调"倒装翻译错误到了后面...
如果你认为译文没有错误...请你解释..."其中最常见的为大小七"的意思...是否肯定了属七存在非大小七?这样正好是自相矛盾...
关于"概念"的问题...我也多次强调..."概念"是高度总结概括的...不存在"有条件"为之...你所谓的"小调指和声小调"这一理解完全错误...斯布索宾的概念很严谨...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是有条件成立...一定会清晰的标注的...你可以翻翻原本斯布索宾的最后...关于注释有多少条...
另外...你的所谓<吉他和弦>和音乐理论无关...这种东西我可以找出成百上千本...其中也是漏洞百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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