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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09: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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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法》、《产品质量法》和三包规定,商品质量问题及责任追究,实行的是“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商家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商家和厂家须承担售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首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商家应负责产品质量和兑现厂家所作出的所有质量保证的承诺。
《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同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责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这也就是“谁经销谁负责”的法理依据。
针对楼主所说吉他还在保修期之内,还等什么,给他们最后通牒:承担上次和这次的所有维修费用,包括路费运费等等,并保留索取为此而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如果不接受,立马投诉到当地消协,必要时起诉,届时他们付出的可就不是几百元,几千元那么简单,将身败名裂。厉害关系电话和他们沟通,限他们24小时给出答覆。本人在新华书店购买了一台苏泊尔电压力锅,800多人民币,国营单位够牛吧,半年后还在保修期之内,因不满蒸馏水倒流,要求退换,营业员以厂家生产的这款就是这么设计的,本人闻听勃然大怒,以产品缺陷欲投诉消协,在销售商和厂家表达我的诉求后,免费给我换了一台1000多人民币的苏泊尔电压力锅。我真的无语,一百多万的宝马都有林林总总的问题,一把几千上万的破木吉他怎么就是金刚不坏之身了?有问题解决问题,无论销售商还是厂家,非得把自己搞臭了才出来解决问题吗?
[ 本帖最后由 2011jitawolaile 于 2013-1-12 09:4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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