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贾富贵

[问题反馈] 北京豪运琴行,你是不是欠大伙儿一个解释?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7-23 19: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
独立流行 发表于 2014-7-23 12:06
你看见那妞用的Washburn了吗?下次谁买了假琴去五道口找个留学生报案,再把《第七日》叫去采访。

最不幸的是,那个毁三观的妞儿。。。用的Washburn是正品
发表于 2014-7-23 19: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买家也是手贱非得在国内买琴~~·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19: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哈哈,楼主,也就是我,在浏览破万的时候,粗线了.......

虽然我很喜欢这个贴,内容充实,但我还是将要请斑竹锁住本帖。

因为我虽然极其厌恶琴行卖假琴坑害善良的人,
但是我不是当事人,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的道德观要求我,必须要把握惩戒恶人的程度。
就像《刑法》不会规定把贪污犯、强奸犯一律处死一样。

关键在于,因为恶名的传播,豪运每损失一把琴的销量,
我也会有个人的关联。(起码我是这么认为的,毕竟是我发的帖)。


最后我要说,这是个正义的贴,
是个团结的、胜利的贴。
让那些黑心琴行在我们面前发抖吧,
让他们去说,我们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只会玩SQ吧,
网络维权,越来越成为不能忽视的一支重要的舆论势力。

发表于 2014-7-23 19: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又一个被和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19: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贾富贵 于 2014-7-23 20:01 编辑

熬闹闹闹,我要说明的是,我的要求,没有收到任何的压力,甚至琴行方面连给我发个站内短信都没有。

我是基于个人道德观作出的决定。
发表于 2014-7-23 20: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富贵 发表于 2014-7-23 19:50
哈哈,楼主,也就是我,在浏览破万的时候,粗线了.......

虽然我很喜欢这个贴,内容充实,但我还是将要请 ...

问题是:

1. 豪运琴行至今没有任何道歉的态度,而且对买家说还要把这把琴卖给其他人。难道还要把”二手重新上漆的琴“当一手琴卖吗?
2. 豪运无端扣除买家的225元所谓的银行手续费。
3. 买家并不认为这件事已经妥善解决。

本事件还没有结束。。。

如果在豪运琴行承认错误之前锁这个帖子,是一种没有道理的妥协。将来当我们回首往事的时候,会因为觉得没有尽全力而感到懊悔。

这个帖子不能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20: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求锁帖的另一个原因,
在于真相实际并没有“大白”,

当然我觉得此事的来龙去脉,已经基本清晰了。
如果对方一直不出来解释,
而众多回复者猜测各种版本,

实与真相的探求无益。这么长的帖子,我已经下了判断,对方是要死扛到底的,
这件事究竟的真相,恐怕是难以知晓了。


我为人的脾气秉性,是不把事情做绝的。敬请谅解。
发表于 2014-7-23 20: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富贵 发表于 2014-7-23 19:56
熬闹闹闹,我要说明的是,我的要求,没有收到任何的压力,甚至琴行方面连给我发个站内短信都没有。

我是基 ...

如果可以的话,我觉得这个帖子的处置权,楼主可以移交给我。

需要的话,我可以正式发一个法律声明,这个帖子所有法律后果,由我承担,与这个帖子的楼主“ID 贾富贵”无关。

我可以说非常懂法律,法律层面的问题不用担心,我们的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反而,琴行拿“二手重新上漆”的琴当一手新琴卖给顾客,并且对顾客谎称琴是从总代理发时达进的货,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新版)》的行为,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20: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如此,那么我就把本帖的处置权让渡给 急速流星锤 兄弟。

无需法律声明,
我不怕,也不会摊上官司,因为我深信此事是有黑幕的,应该害怕法律的,肯定不是我,不是我们。

重申一遍,我前面是出于个人道德观才决定锁帖的。

从此之后,本帖属于你了。呵呵。
发表于 2014-7-23 20: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帖被锁,我就把相关的几个帖子链接全部做成签名,加大加粗,努力灌水。

先做个记号:

起因:http://bbs.guitarschina.com/foru ... amp;fromuid=1280418

结果:http://bbs.guitarschina.com/thread-1737618-1-1.html

声讨:http://bbs.guitarschina.com/thread-1738549-1-1.html
发表于 2014-7-23 20: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促生了2014年这一部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2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道德观就是,人人都会做错事。
所以惩戒是不能够一棍子打死的。

就是当你犯了错,不希望别人一棍子打死你,推己及人,
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已。
发表于 2014-7-23 20: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富贵 发表于 2014-7-23 20:13
我要求锁帖的另一个原因,
在于真相实际并没有“大白”,

多谢兄弟的信任,一定不负众望,不辱使命
发表于 2014-7-23 20: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富贵 发表于 2014-7-23 20:26
我的道德观就是,人人都会做错事。
所以惩戒是不能够一棍子打死的。

我的道德观是,做了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件事情上豪运明显没有。

同时,对人的态度,也不能一概而论,所谓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对于不讲理的人,不讲理的手段才是有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20: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半个多小时前,已经给三个版主发了站内信,要求锁帖。

既然本帖已经转让,情况有变,请自行找版主说明即可。
发表于 2014-7-23 20: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富贵 发表于 2014-7-23 20:26
我的道德观就是,人人都会做错事。
所以惩戒是不能够一棍子打死的。

这件事情我们已经做到有理有节。试想,如果我们把所有证据发到Fender总部,Fender总部查处后摘掉违规琴行的“授权经销商”的资格,那也是一种处置方式。

在“站务区”的帖子中,我已经提出了本事件圆满解决的条件:

我们期待的是豪运的态度:豪运琴行是否有诚意退还“liupai_guitar” 225元所谓的“银行手续费”,并对liupai_guitar致以歉意?

如果liupai_guitar在GC发帖子证明:收到豪运琴行退还的225元所谓的“银行手续费‘和豪运真诚的歉意。那么这件事就算圆满解决了,所有和本事件相关的帖子可以锁了。否则,维权继续进行!



发表于 2014-7-23 20: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americass 发表于 2014-7-23 20:25
如果这帖被锁,我就把相关的几个帖子链接全部做成签名,加大加粗,努力灌水。

先做个记号:

哥们,我看到你在豪运琴行VIP做广告后的留言了,顶你!很多事,需要有人站出来,需要有人做后盾。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2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趣的是,原帖楼主上传自己爱琴的照片,乃是出于炫耀的目的,当然了,是可爱的炫耀。

而不是出于请求鉴别真伪。

所以此事又从另一面提醒我们,很多天真淳朴的音乐爱好者,不知世上恶人多,
没有维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我们确实应该搞一个耻辱柱式的大型综合帖,
把那些王八蛋琴行一个个钉上去。
只是我不愿点名道姓专门针对一个豪运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20: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是我买到假琴,不要说手续费,
我是一定要双倍赔偿的。
发表于 2014-7-23 2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富贵 发表于 2014-7-23 20:40
有趣的是,原帖楼主上传自己爱琴的照片,乃是出于炫耀的目的,当然了,是可爱的炫耀。

而不是出于请求鉴别 ...

很多玩吉他的朋友都不太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实这个法规是非常有用的。我建议仔细阅读,维权的时候,直接打印出来给商家看。现在只要是曝光的事件,工商执法力度相当大。
发表于 2014-7-23 20: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治病救人,惩前毖后。这是这件事情应有的结果。
发表于 2014-7-23 20: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遇到这种事,直接打12315就完了,还要手续费,不加倍赔都不算完。
发表于 2014-7-23 21: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
发表于 2014-7-23 22: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极速流星锤 发表于 2014-7-23 11:55
那个通利“旗舰店”去过一次,进去感觉好大!琴也不少!但是空荡荡的,没人!

从新街口买过的第二把琴( ...

RG2420原来在你手里?是那把有点桃红色的吗?听说品质接近JC了,我手里有把RG2820,据说就差些意思了,拾音器也是Dimarzio\IBANEZ的。

这琴还在你手中吗?求照片啊!
发表于 2014-7-23 22: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7-23 15:37
和Black Machine 是很像,至于谁开始的真的没考究了,

其实 warmoth 也搞了 30 年了,这类玩各类特别贴 ...

麻烦您和锤兄这种深喉级的玩家,在谈到一些较小众或是罕有物的时候,能否配个图?让我这种初学的也能开开眼,能让文字和图片与我的想象对上号?
发表于 2014-7-23 22: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贾富贵 发表于 2014-7-23 20:13
我要求锁帖的另一个原因,
在于真相实际并没有“大白”,

我代表我个人非常感谢楼主,这个贴子是这么多年我觉着最有意义的贴子之一,不但让大家对自己的权益有所认识,而且还跟一些新的老朋友聊的非常开心,这是我十年来在论坛不曾的有感觉了。
发表于 2014-7-23 22: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Slash 生日快乐

slash2.jpg
发表于 2014-7-23 22: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supperstar 发表于 2014-7-23 12:18
1989春夏之交的一天,我先到王府井乐器店转了一圈,然后到了路口南的音乐书店看了一眼,出来后11路直奔前门 ...

前辈啊,那一年我还小,不说您说的这几个地方我还都去过,他们都存在了好几年时间。不止如此,当年的西单商场也有不少精品电吉他。
发表于 2014-7-23 22: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二年东京演唱会,真正开启了许多年轻人的吉他生活。

他今年贵庚了?
发表于 2014-7-23 22: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色潜水艇 发表于 2014-7-23 22:07
麻烦您和锤兄这种深喉级的玩家,在谈到一些较小众或是罕有物的时候,能否配个图?让我这种初学的也能开开 ...

Black Machine

http://www.blackmachine.net/gallery.htm
  



发表于 2014-7-23 22: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Hendrix-HK 发表于 2014-7-23 22:20
Black Machine

http://www.blackmachine.net/gallery.htm

这琴的琴头不会断吗。。。
发表于 2014-7-23 23: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试试锁贴没,,,顶一下
发表于 2014-7-23 23: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色潜水艇 发表于 2014-7-23 22:02
RG2420原来在你手里?是那把有点桃红色的吗?听说品质接近JC了,我手里有把RG2820,据说就差些意思了,拾 ...

RG2420就是深桃花色的那把,你居然连我们家小桃红都惦记过? 。。。小桃红早就卖掉了

RG2420共振、音色等都算不错,但比J.Custom RG9670 (JCRG4), RG8670 (JCRG5)那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RG2820算是Prestige里面的顶尖型号了,音色很不错的。其实Dimarzio/IBZ基本就是Dimarzio Paf Pro/Tone Zone. 要风格全面,能玩金属的Dimarzio 双线圈组合,我觉得搭配最好的还是Air Norton/Tone Zone组合,和Liquifire/Crunch Lab组合。老Joe和VAI的音色品位我就不点评了

Blackmachine的制琴和音色理念和我们传统理念很多是相反的。因为Blackmachine只做金属琴,只用于重金属、超重金属和极端重金属。我们一般选琴体木材要共振好,延音长。Blackmachine并不追求共振,他要的是音色非常Tight, 低频要硬硬的那种,低频不能松。所以顶级的Blackmachine很多用不太共振的木材,比如Ebony做Top,用中频有点衰减的Swamp Ash做琴体,而且琴体都比较薄。就是为了实现那种很硬很紧,中频有些衰减的金属音色。

至今没能亲自试一把Blackmachine (定做高端的要8000-10000美刀,还不知道能不能订上),既是一种遗憾,也是一种幸运。遗憾的是不能感受金属琴品牌里最极端的流派;幸运的是不会被Blackmachine毁三观(听过一些试听,音色像拿大鉄棍子猛抽412箱体,音色就是一个“紧”字,说不出来的奇葩和愤怒)。
发表于 2014-7-23 23: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极速流星锤 发表于 2014-7-23 23:28
RG2420就是深桃花色的那把,你居然连我们家小桃红都惦记过? 。。。小桃红早就卖掉了

RG242 ...

啊,小桃红竟然被你卖了,魂淡啊为什么不卖我啊,我掂记好多年啊

我至今一大遗憾就是没有一把8或9开头的IB,后来出的JC我都不太喜欢。。。

说到Ebony,我定了一把CARVIN,用的Ebony指板,根据我一些木料与声音关系的非专业理解,是否枫木指板与Ebony会有相近似的声音表现?紧和硬?

Blackmachine我找了一些视听,这种奇异的生猛声音,决定性的关键在琴还是音箱?
发表于 2014-7-23 2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WOW! SLASH HAPPY BIRTHDAY!

我人生听的第一张重金属音乐专辑,就是从北京理工大学的小音像店买的GNR的“Use Your Illusion II"磁带。当时听“Use Your Illusion II"里的歌热血沸腾,尤其是AXL ROSE的鸭嗓,听着上瘾。可以说,是GNR把我从听WHAM!MICHAEL JACKSON拉到了金属殿堂。

那个周日(当时还是单休日),我蹬上自行车又冲到了北京理工大学的小音像店,问还有没有重金属风格的磁带?售货员又找出一盘Bon Jovi的”New Jersey"。回家听了,我再次震撼了,这就是我心底最想要的音乐。。。

感谢GNR,感谢SLASH,把我带入了金属殿堂
发表于 2014-7-23 23: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色潜水艇 发表于 2014-7-23 23:40
啊,小桃红竟然被你卖了,魂淡啊为什么不卖我啊,我掂记好多年啊

我至今一大遗憾就是没有一 ...

RG2420其实不是很值得收藏的琴,还不错,中规中矩,完全没必要惦记。

J.Custom中的RG系列,不怕挨抽地说,只有4把精品:RG9670,RG8670,RG9570,RG8570。如果现在见到成色很新的RG9670(不要复刻的RG9670z) 和 RG9570,收是必须的。

一般来说,音箱对音色的影响比吉他大太多了。但是Blackmachine那诡异的暴力音色,完全占据了主动权。Blackmachine 7弦配个Bare Knuckle的大Metal拾音器,配个5150的箱头,基本就是Blackmachine的经典调调。就算换其他更贵的金属箱头,也还是那个调调,箱头可以省钱了。
发表于 2014-7-23 23: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极速流星锤 于 2014-7-24 00:02 编辑

枫木指板和Ebony音色完全不同。枫木琴颈配枫木指板有一种难以消除的”Bia Bia"的背景声音。Ebony没有“Bia Bia"的声音,而是一种很清晰很硬的声音。

双线圈的话,音色的话,Ebony指板是首选。不过,我很喜欢雀眼枫木的外观。
发表于 2014-7-23 23: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endrix-HK 于 2014-7-24 00:17 编辑
极速流星锤 发表于 2014-7-23 23:41
WOW! SLASH HAPPY BIRTHDAY!

我人生听的第一张重金属音乐专辑,就是从北京理工大学的小音像店买的GNR的 ...


我当年主要听香港的英军电台多,所以现代的东西也听“英伦风”多,REM , U2 啦之类。另外英军电台播很多 BBC 关于摇滚历史的东西,学了很多历史,开始听 blues 和 Jimi . 另外学好了英文

GNR 上榜歌是听过,但没迷,直道 2010 后买了他们的精选碟才认真些听的。
发表于 2014-7-24 00: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极速流星锤 发表于 2014-7-23 23:53
RG2420其实不是很值得收藏的琴,还不错,中规中矩,完全没必要惦记。

J.Custom中的RG系列,不怕挨抽地说 ...

初恋通常并非绝色,但她会一直在你心头萦绕

RG9670,传说中的传说了,基本是公认的顶级产品,我不知道有哪位手里有这琴的?我只见过照片。还有传说中的美产Custom,哪位有?

不知道你还记不记得原来论坛上有个IB的大玩家叫少儿不遗的?他手里有些好东西,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被喷的很惨,然后就不来了。

新派的金属手工琴品牌好多看起来都不错,之前我很着迷 Jaden Rose Guitars 这琴的琴体式样,但琴头不喜欢,我找不到太多的文字介绍,是否以后可以用这个贴子对这些品牌进行逐一的点评和发毒药图片?
发表于 2014-7-24 00: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极速流星锤 发表于 2014-7-23 23:59
枫木指板和Ebony音色完全不同。枫木琴颈配枫木指板有一种难以消除的”Bia Bia"的背景声音。Ebony没有“Bia  ...

雀眼枫是密恐者的大敌,有个这样病史的朋友说,如果我买了这样有雀眼枫的琴,直接绝交。MM的琴似乎衷爱雀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他中国官方

GMT+8, 2024-11-23 12:3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