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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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管理员

千金征集线索:涉嫌盗窃GC价值上万元吉他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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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00: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微信公众号
这是男的还是女的?

GC当时真的一个人也没有吗?所有的屋子都是空的?

通过这件事情,是否也应该检查管理的制度以及一些防范措施
发表于 2010-3-7 01: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吉他中国抖音
同意楼上的,GC应该把制度改一下,房子得有人看啊,出去上个厕所啥的,给同事说一声,让看着,下次避免出现丢失东西的情况。
发表于 2010-3-7 01: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GC视频号
张的怎么跟小沈阳差不多呢
发表于 2010-3-7 01: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琴买鼓,就找魔菇
要不自首要不一辈子生活在恐惧中,那哥们看着办吧
同时也对GC的宽容感动
发表于 2010-3-7 03: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帖留名
发表于 2010-3-7 07: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啊。都是爱琴心切……哎……没办法
发表于 2010-3-7 08: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他正拿着琴
在嗨着呢
偷想这下可没人知道了
那知道这帖子就出来
下的琴都放不出声音了
发表于 2010-3-7 09: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还,你能把我怎么滴吧!我要是还了就正好是自投罗网,你们都埋伏好了等我呢,当我不知道?2万多的东西就想报警?一把破琴,警察才懒得破案呢。
发表于 2010-3-7 1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8# wangdongqq 的帖子

偷你们家的琴你也这态度?纵容?
发表于 2010-3-7 1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看直播...
发表于 2010-3-7 12: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结束以后 兵总一定要写一写前因后果
这绝对是一部 惊悚悬疑大剧
热烈期待!!!!
发表于 2010-3-7 12: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必关注
发表于 2010-3-7 12: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鄙视小偷
发表于 2010-3-7 13: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报警吧。别让丫在出了境。把琴卖了都回不来了。
发表于 2010-3-7 18: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抓起来,顶上去
发表于 2010-3-7 19: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吧,希望事件迅速真相大白额
发表于 2010-3-7 23: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天啊
竟然有这种事
偷琴偷到GC总部去了。。。
发表于 2010-3-8 0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黎叔说了,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这贼也忒不专业了!
发表于 2010-3-8 09: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样的人 憧憬好琴攒钱过程是最有希望的一件事 这个过程大家都有体会  偷窃 靠 强烈鄙视 没钱就不弹 我没钱 我买把假芬 也不至于去偷啊 大哥 我劝您 还了吧 大家包括GC说有人都能原谅您 您要是不相信 您可以把琴放在某个地方 通知GC工作人员取回来 要不然您一辈子也不会心安的 回头是岸 [em35] [em35]
发表于 2010-3-8 10: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本帖最后由 tanshen 于 2010-3-8 10:15 编辑 ]
发表于 2010-3-8 1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88楼那个不会就是贼吧???
发表于 2010-3-8 11: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嘛~~GC 在此发帖是打心理战而已~~    以正常心理学的角度  尽快找回失窃的东西 才是常规心态。
所以 首选是直接报警。

而在此选择了给罪犯时间,就是已经确定了而且肯定了 即使报警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所以GC 采用了攻心战术。

进了派出所上了审问台 公安也一般采取攻心战术 因为手上证据根本不足

不过报警从近期联系买琴的人里全部叫出来“协助调查”相信根本跑不了。
发表于 2010-3-8 11: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打自招的  才是真正的笨蛋。。。   坐牢长短 并不影响要坐牢这个直接结果。。。

就像以前干革命   被反动抓了 死是早晚的  说出秘密的就是懦夫!并不影响死这个直接结果


声明:我没有在支持盗窃。

[ 本帖最后由 激爆金属党 于 2010-3-8 11:30 编辑 ]
发表于 2010-3-8 11: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的琴,如果换作我当时在现场,说不定我一冲动也会把琴拿了,只不过会留下2万块钱.......
发表于 2010-3-8 11: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抓人,爆菊,收工斯米达!~~
发表于 2010-3-8 13: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意黑市上是不是已经出现了
发表于 2010-3-8 13: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f19841116 于 2010-3-7 01:06 发表
张的怎么跟小沈阳差不多呢


小沈阳戴假发+墨镜 和这个人一样!
发表于 2010-3-8 14: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伙子顺手牵羊    一念之差犯了罪    可悲    赶快自首退还被盗物品    还能从轻发落  

下面有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供参考: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北京地区数额巨大为1万元)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帖最后由 蓝调吉他手 于 2010-3-8 14:11 编辑 ]
发表于 2010-3-8 14: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报警吧   人都做这样了  还留什么面子啊!!!!          顺便清理下吉他爱好者的队伍  :)  别让大家都跟着丢人!!!
发表于 2010-3-8 14: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越看越像小沈阳~~
发表于 2010-3-8 14: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呃~~~ 基本上GC上每个人吐口唾沫都能他淹死~
发表于 2010-3-8 14: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已经报警了吧
发表于 2010-3-8 16: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eivan82 于 2010-3-8 14:54 发表
应该已经报警了吧




报警管P用啊 前几天我朋友还让人骗了 好几千 报警警察根本就不管 说没法找,像这种没有案底的人更不好找,警察也懒的找,我看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他人肉出来然后打死,找个地方埋了,最多算个失踪人口!
发表于 2010-3-8 18: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强大
发表于 2010-3-8 19: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真被抓了 也就做个一年半载的
这个搞搞那个搞搞  什么初放什么理由官司打打 判一个2年左右吧
在里面表现好点又可以减邢  
一年半载就出来了
家里关系好 大概更没事
发表于 2010-3-8 19: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像韩国人啊
发表于 2010-3-8 2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沈阳的弟弟 老沈阳
发表于 2010-3-8 20: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死嘛这不是?
发表于 2010-3-10 22: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查不出?


利用你们GC的警察资源出动吧!!!!

我等你们胜利的消息!!!
发表于 2010-3-16 08: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时吃喝的时候夸夸海口,到关键的时候能帮得上忙的没几个,尤其这个演艺圈,摇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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